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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保险金信托的两种模式!

 马踏西人 2016-07-27

保险金信托的两种交易模式



保险金信托主要两种模式,一种保险债权或者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另一种是设立资金信托代投保人购买信托,之后保险金再回到信托。


“模式一

保险 信托

这种模式是最常见的,也是比较顺畅的,投保人购买保险后,由保险受益人将保险债权或者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成立信托,信托法律文件规定好投资管理方式、受益人、期限以及到期后信托财产处置方式。此种模式下,保单既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也可以是与信托契约同时成立的。


此种模式下,主要关注的问题是:



1保险信托设立问题



如果保单受益人就是投保人,属于自益型保险,即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人,由自身继续将保险债权或者保险金委托设立保险信托,并无任何障碍。

 

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是子女或者他人,那么需要由保险受益人自行作为委托人成立保险信托,如果子女未成年,那么还需要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设立保险金信托,未来子女成年后可具有解除、修改保险金信托的权利。



2保险信托生效时间问题



如果是将保险债权进行委托设立信托,那么属于财产权信托,信托契约签订,信托立即生效。

 

如果是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那么属于资金信托,信托契约签订后并没有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保险公司正式将保险金划入信托专户后保险金信托才正式生效。



3关于税收问题



目前国内信托均为自益型信托,如果保险金信托受益人除了自身还有其他人,可能涉及赠与税、遗产税等税收问题。


'模式二

资金信托 保险 信托

此种模式下,由投保人用自有资金成立资金信托,用于代付保费,这时作为信托财产的资金转变为保单,未来理赔保险金或者保险到期返还本金和收益,则继续作为信托财产,无须再继续设立单独的信托。



然而,由于部分保险法下,信托只能代理缴纳保险,而不能取得保险受益人的地位,因而还得进一步设立以保险债权或者保险金为财产的信托。或者,如果购买的保险品种是他益类型的,那么也仍需要重新设立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的的优势是什么?



作为财富传承的两大利器,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向来都是高净值人群的重要选择,而作为“保险 信托”的保险金信托,自诞生之日起就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



1保障跨代传承



在受益人设置方面,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须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而不能是尚未出生的人,导致保险只能实现一代人之间的财富传承。保险金信托借助信托条款的灵活性可以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按委托人意愿修改,能够将受益人设置为委托人的尚未出生的三代,四代直系亲属,从而实现财富的跨代传承

 

通过合理的信托设计,还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的财产争夺、防止财产挥霍、保障受益人权益免受侵害等。相较于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保险金信托可以满足客户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实现“私人订制”。



2降低家族信托门槛



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杠杆作用,降低家族信托门槛。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置入信托中的资产数量就是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资产数量。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动辄三五千万,而一个客户花两三百万元就可以保额500万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并享受到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的功能。


3实现财产隔离且收益更高



由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信托公司,保险金信托可实现良好的财产隔离效果,使其财产免受债权人追偿。


并且由于信托资产由信托公司专门管理,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资本进行投资,因此相较于投资范围受限的险资,保险金信托的收益往往更高。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信托监察人来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保险金信托兼具保险的保障功能以及信托分配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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