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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长期股权投资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二)

 苏俊瑜 2016-07-27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仍有重大影响

由于联营企业向其他投资方增发股份,投资方持有联营企业的股权比例下降,但仍未丧失重大影响。例如,被投资单位首次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另一股东单方面增资而导致净资产变动,虽然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了,但投资方对该联营企业仍然具有重大影响。在该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如何核算因股权比例下降而导致享有联营企业净资产份额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正文、指南和讲解均未明确规定这种交易类型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解释,要求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应视同股权处置,被动稀释引起的权益变动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即对于原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持股比例下降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投资仍应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中,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实际取得价款与按出售股权比例计算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没有实际发生处置就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方因持股比例稀释引起的权益变动,不改变投资方的计税基础。

三、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x14年1月1日,A公司以1100万元现金购买了B公司股份4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25%,并对B公司形成重大影响。2x14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2x15年7月1日,B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发新股400万股,C公司以2000万元现金认购。增发股份后,A公司对B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2x14年1月1日到2x15年6月30日期间,以2x14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B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800万元。除所实现利润外,在此期间,B公司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

问题:A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2x14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占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5%=1000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100万元,包括商誉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元

2x14年1月至2x15年6月,A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800×25%=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2x15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00+200=1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万元(800×25%)

贷:投资收益 200万元(800×25%)

B公司向C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后,A公司在B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400÷(1600+400)=20%。B公司因定向发行股份所有者权益增加2000万元,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为2000×20%=400万元。

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减少25%-20%=5%,相当于处置5%÷25%=20%的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300×20%=260万元。

本案例中,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即260万元)与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即400万元)的差额共计140万元,因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当调增140万元,同时确认140万元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20万元(1100×20%)

——损益调整40万元(200×20%)

投资收益 140万元

税务处理:A公司持有B公司400万股股票的投资计税基础为1100万元,B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800万元因没有宣告分配,也未转增股本,故A公司不确认股息、红利所得,A公司账面确认的投资收益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C公司对B公司增资扩股导致A公司股权比例由25%稀释到20%,尽管在财务上作了视同处置处理,但A公司的投资资产并未对外转让,故A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为1100万元,A公司账面确认的投资收益14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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