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团队分享 | 从一个案例看熟练掌握执行法律的重要性

 逆风鼓棹 2016-08-01

2013年债权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定借贷的本金及利息,并确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本来是一个简单的胜诉判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案外人,提出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就与案外人(承租人)就该抵押房产签订了一份为期 20 年的租赁合同,案外人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租金及保证金,且该抵押房产一直归案外人占有使用至今。

基于上述原因,案外人于2014年起至2015年的两年期间,先后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但均被法院驳回。

解决了案外人提执行异议这个大麻烦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房产在拍卖程序中因三次流拍,法院裁定将抵押房产作价抵偿给债权人。

债权人拿着法院的裁定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却被告知该抵押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采取查封保全措施,需要先解除其他法院的诉讼保全。

同时,因房屋被案外人占用,案外人却拒绝腾房,用货物强制霸占房产,执行法官认为,债权人要让案外人交出房屋,只能提起腾房诉讼。

债权人无可奈何,只能求助律师。

怎样才能让房屋房产证过户至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要求案外人腾房吗?

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很多,不深入研究是得不到答案的。

王律师与团队成员分享了其研究及总结的成果,包括:

1、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及使用条件;

其实,案外人就其租赁使用权所提出的异议性质属于是对“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裁定送达后可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原执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关于“执行行为”规定给予了案外人复议权,复议被驳回后,案外人才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债权人的律师掌握该条法律规定,可以阻止原执行法院给予案外人的复议权,执行时间至少缩短半年。

2、案外人(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不动产的情况处理;

3、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程序以及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4、执行法院应当将房屋移交债权人,案外人不腾房的,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5、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冲突的解决程序。

王律师的分享基本覆盖了在执行抵押财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常规流程,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王律师结合案例讲解了现行执行程序中的许多法律规定,有的规定真的很“冷门”!

由于基层执行法官工作压力大,案件多,执行法律规定不成体系,很多法官其实并不完全掌握现行所有法律规定。如果律师也不熟悉执行法律,不能为法官及时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程序必然会迂回曲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