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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诉权

 风之男2 2016-08-02

第三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撤销之诉,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必须要加以防范。

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和途径,这对于防范、遏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有的第三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骚扰性撤销之诉,其目的不在于胜诉,而在于给原诉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耗费其人力、物力、财力,给其带来诉讼压力。第三人滥用诉权,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既损害了裁判的安定性,也亵渎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如何防范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诉权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判决既判力的突破,是立法者在追求司法权威性以及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追求实质正义这两种冲突的价值理念下权衡抉择的产物。只有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才能促进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合理运行,防止出现当事人滥用诉权等异化现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但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按照普通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法官把握尺度不一致。有的立案法官认为,如果进行实质审查,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门槛将提高,不利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会造成立案法官要求过高、压力过大。但笔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诉讼,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涉及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可能会颠覆原有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立案条件要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对第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的适度审查。只有从立案源头上加强防范,才能让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象得以缓解甚至消失。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和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第三人仍然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事实使得“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此,立法上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明确该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在诉权保障和防范诉权滥用之间寻求平衡。

法官要加强诉讼引导服务,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引导其诚信诉讼、理性维权,矫正不良诉讼心态,形成合理诉讼预期。法官还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能力,仔细审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请求权基础,并据此判断第三人是否适格,是否享有诉的利益,还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和依职权调查力度,让滥用诉权行为不能得逞。只有明确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责任,提高滥诉的违法成本,才能充分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面价值功能。(徐小飞)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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