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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返佣案判决,获刑18个月

 肥牛V 2016-08-02

香港保险返佣案判决,获刑18个月

随着内陆客户赴港投保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不正当市场行为涌起,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保险的返佣现象。常常有客户主动询问购买某保险可以“返点多少”,有什么特别的“优惠”。香港保险业一直以来都不容许任何人士向客户提供、索取及/或收受任何形式回佣。香港保险业联会的《保险代理管理守则》第 80 (l) 条亦有明确相关规定。

近期一宗香港法庭判案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汇丰银行前雇员陈佳慧,于 2012 年转介一客户给保险经纪李廷远,事后陈向李索要了50万港元作为报酬。2016年,事件遭揭发,陈佳慧被裁定收受利益罪成,于不久前经香港法庭宣判,获刑18个月,并退还非法所得50万港币,该保险经纪亦因诈骗罪成被判入狱8个月。

香港保险返佣案判决,获刑18个月

上图为保险经纪李廷远,获刑8个月

香港保险返佣案判决,获刑18个月

上图为陈佳慧,获刑18个月,并退还全部返佣

众所周知香港沿用英美案例法,该判决为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依据和参考。

类似事件并非首例:

2009年3月,内陆王女士赴港准备为其丈夫投保香港重疾险。在投保前,王女士向保险代理人提出了返佣条件,而代理人也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时至2012年11月,王女士突然接到投保香港保险公司的通知,其三年前投保的保单被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宣告作废。事后王女士了解到,原来是当时与其签单的港险代理人在2012年6月遭到举报,因屡次向投保人返佣,已被吊销执照。该代理人的其他三名客户保单也均遭作废处理。

如任何人士提供、索取及/或收受任何形式回佣/佣金,将会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及导致被刑事检控的严重后果,而财务策划顾问有可能违反业务代表合约。

根据香港保险业联会发出的“保险代理管理 守则”第 80 (l) 条规定:

登记人士除非获得保险公司特别授权,否则不得提供或答应提供任何保费回佣、佣金或其他在保单内没有指定的优惠,诱使准保单持有人购买长期保险。

我们举例香港友邦保险公司 “业务代表合约”:

公司一贯不容许任何业务代表向第三者索取及/或收受佣金或任何形式回佣,作为该业务代表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公司业务/事务有关的诱因。

任何违反以上法例的个人和机构,将

违反您的保险公司合约

令您触犯香港法例

导致被刑事检控的严重后果

除了保单失效的风险外,返佣严重影响客户的后期服务。

虽然内陆不像香港保监会规定的那么严,发现返佣保单作废的硬性条款,但中介人返佣在内陆也是违反保监会规定的,发现了,中介人也是要被开除的,那以后你的保单服务会大打折扣,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专家指出:“以返佣作为条件来招揽客户的中介人不能选择,因为返佣是保险公司不允许的,只是中介人与客户之间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条件的中介人多是因为业绩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来对付考核。”这种中介人由于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了客户,虽然卖了保单但并无利益可言,所以今后在保单服务方面不会太上心。另一方面,这类中介人由于业绩不好,很容易被淘汰,一旦这些中介人转行,那么客户手中的保单变成了“孤儿保单”。

因为寿险保单通常是在10年以上的有效期,保单的购买只是第一步,中介人的服务将伴随保单“一生”,包括保单周年检查,理赔咨询服务。所以消费者在选择中介人时千万不要贪图返佣的小便宜,因为小便宜的代价可能是吃大亏。

来源:微信公众号“优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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