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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股东人数超过200问题专题研究

 淺xio樣 2016-08-03

自2012年证监会颁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有关规定以来,股东超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再成为监管空白。在此之前,拟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出台及实施,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200人的公司经规范或核准并进而实现上市及挂牌,市场预期也终于变为了落地实践。

本文通过梳理涉及200人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近期市场上已经成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案例就有关问题作一个简要的总结。

一、主要规定

1.《证券法》(2006)“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司法》(2013)“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意见前,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4.《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 根据有关规定,“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二、审核标准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1.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商行要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

1.存在各种形式“代持”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要进行股东确权,上新三板确权股份数量要达80%以上,申请IPO确权股份数量要达到90%以上。同时,“代持”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需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2.没有重大股权纠纷。

(三)经营规范

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五)需要省级政府出确认函的情形

1.94年7月1日以前,经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的公司(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等),或曾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2.曾在非法场外市场挂牌、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确认函需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

(一)江苏铁发(430659)-申请新三板挂牌(来源公开转让说明书)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如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四、公司历史沿革”所述,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主要股本变更等行为已经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司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公司1993年经国家体改委批准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并已按要求将规范工作的结果及公司各项文件报国家体改委备案。2014 1 7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江苏省政府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确认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与公司历史出资、股权管理相关的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公司股权清晰

(1)股份登记、托管

【部分内容略】2013 12 30 日,华泰证券出具《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情况的证明》。根据该证明,截至2013 8 2 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197,490 股,未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545,610 股,登记、托管率为98.95%

公司股份登记、托管过程中,托管机构要求股东填写登记申请表格,登记股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持股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信息等信息,验证股东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托管机构向登记托管股东回收其所持的实物股票,并向其出具《托管证券确认书》。

根据华泰证券的登记、托管记录,自 2003 8 月至2013 8 月,上节所述主要股权变动之外,公司股份共发生过户332 笔,涉及15,696,78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0.69%,其中,双方均为非自然人的过户10 笔,涉及8,895,15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6.06%;一方为非自然人的过户21 笔,涉及5,038,05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3.43%;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过户301 笔,涉及1,763,58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2%

(2)股东确权

鉴于公司初始股份登记、托管距今已有较长时间, 2013 8 月起,公司启动公司股份确权工作。

2013 8 月,公司先后在《中国证券报》(2013 8 1 日)、《扬子晚报》2013 8 1 日)、《新民晚报》(2013 8 10 日)、《淮海晚报》(2013 8 21 日)刊登并在公司网站公布《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核查公告》,说明核查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材料要求,敦促股东参与确权。

【部分内容略】截至 2013 9 30 日,本次股份确权共确认股东3,238 名,该等股东持有127,285,924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74%

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东确权工作启动后,截至2013 9 30 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428,110 股,登记、托管率为99.10%,其中,参与公司于20138 月启动的股份确权程序且股权得以确认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86.74%,股份确权比例达到80%以上。

截止 2013 9 30 日,共有19,457,176 股尚未进行确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26%,对于上述未进行确权的股份,本公司拟设立专门的股份账户,进行打包管理。打包管理的股份账户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管理,同时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存放打包账户内股份历年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挂牌前,上述未确权的股东仍可凭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电请表)原件和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股份确认登记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室出具相关确认文件,股东持相关确认文件及有效证件到华泰证券草场门大街证券营业部办理分户手续,从集中托管的股份包中分拆出来。

挂牌后,上述未确权的股东可凭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原件和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股份确认登记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室出具相关确认文件,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分户手续,从集体托管股份包中分拆出来。法人股东持董事会秘书室确认文件及有效证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分户手续,从集体托管股份包中分拆出来。

公司已经设置股东名册并与华泰证券签订《股份登记存管协议书》,委托专业机构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情形。尚未确权的股份已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华泰证券出具的《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公司历次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相关产权界定证明,公司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公司在出具的《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的确认书》中确认,“本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本公司之间、本公司股东与第三方之间如就公司股权的权属产生争议的,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解决。”

公司控股股东交通控股在其于 2013 12 18 日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中确认,“股份公司的股权明晰。就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日后如果产生权属争议,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协助公司依法解决,避免股份公司因此承受损失;如股份公司因此承受任何损失,本公司将全额补偿股份公司”。

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中确认,“公司股东超过200 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合法合规;公司国有股权的设置、转让和管理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如有争议,我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将指定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股权清晰。

3.经营规范

公司主营业务为铁路货物运输、交通工程建设,国内物流、贸易。

公司现拥有 13 台铁路电力机车,在神华集团所属铁路专用线上承担煤炭运输任务;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省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从事铁路物流、仓储、贸易业务。

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省苏铁建设有限公司拥有市政、公路建设和养护、房建等二级施工资质、铁路建设三级资质,主要从事市政建设和高速公路桥梁加固养护等交通工程建设业务。【部分内容略】

公司最近二年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经营及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况。公司合法规范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综上,公司业务明确,经营规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部分内容略】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且运行情况良好。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满足“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要求。

(二)金丰投资(600606)-并购重组(来源重组预案)

1、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的确权情况

1997年3月14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市绿地(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农委[97]第40号),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向职工集资人民币3,020.43万元,占绿地集团股权比例为18.88%。经过历次变更,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共有成员982人,合计持有绿地集团出资额376,655.21万元,占绿地集团股权比例29.09%。

对于职工持股会的持股情况,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署声明如下:全体持股会成员对于职工持股会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全体持股会成员与职工持股会之间、职工持股会其他成员之间、第三方之间不存在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全体持股会成员承诺其所持持股会股份权属清晰,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信托持股情形,并承诺对该股份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股份未被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的限制。职工持股会目前正在改制,无论改制后全体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绿地集团股权的形式如何,上述声明中的相关内容同样适用。上述职工持股会的确权事宜已经金杜律师的现场见证、以及相关事业部所在地公证机构的公证。

2、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的规范过程

1)绿地集团管理层43人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一家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2)全体持股会成员与上述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成立三十二家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至上海格林兰叁拾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中格林兰投资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持股会会员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3)格林兰投资以及三十二家小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再组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4)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设立后,通过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的方式承继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5)大、小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特委托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及投资管理委员会全权代表参与制定和实施具体的上市计划并完成有关工作。职工持股会规范后其对绿地集团的持股架构如下:

 

法律:股东人数超过200问题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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