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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谢谢005 2016-08-05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

  1.人数限制

  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否则需要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

  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如果单笔投资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则不受50人上限约束;但保险资管人数仍然定在200人以下,和券商及基金资管规定高度类似。

  2.起售金额

  普通银行理财

  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市面上保本产品一般被定义为低风险产品从而起售金额都是5万。尽管业界对于降低起售金额呼声一直很高,尤其在受互联网理财冲击之后,银监会创新部法规调整的压力更大。不过从去年的理财征求意见稿看,仍然没有降低的迹象。银行理财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根据银行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应的数量而定。尤其是银行有时候针对特定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也没有下限,比如只有几十万的金额,则需要注意仔细审查具体缘由。

  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

  私人银行理财是指能够提供600万金融净资产的客户,而高净值客户标准和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标准一致,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初衷,不希望集合信托通过银行理财逃避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认定。

  但2014年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净值客户的划分有了新的用处,不再仅仅是银信合作理财认购标准和集合信托的对接,而是所有风险评级在中等风险或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高净值个人”定义,这使得无法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或因个人隐私及手续繁琐等原因不愿意提供)的个人将无法购买银行理财中等风险或高风险产品。银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和证监会的思路迥异。

  券商集合资管

  合格投资者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外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其他所有类型的资管投资券商资管可以不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

  保险资管

  起售金额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

  基金一对多专户

  和保险资管类似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上限募集金额不得超过50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笔者认为至少需要符合一对多基金专户的要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的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高净值投资者,为了区别于普通银行理财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设定了一定准入门槛。下列标准满足其中任一即可认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1)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

  实际业务中,因为第(2)项和第(3)项提供证明较为繁琐,同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普遍采用第(1)条标准进行操作。

  私募基金

  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家庭金融资产从200万上升到300万,同时新增起售金额100万的要求(2项指标同时满足)。这里合格投资者认定明显比银监会的高净值个人标准要高,后者主要用于购买集合信托或高风险的银行理财计划。金融资产证明在实践中可能远非上述几项,比如证券期货保证金、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可以纳入?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应该只按照其净资产相应比例计算?这些细节拿捏尺度在缺乏日常机构监管职能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活动空间很大。

  期货资管计划

  投资于单只期货资管计划的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个人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根据中期协颁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只需投资者自行承诺,期货公司并不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3.穿透问题

  一般谈及“穿透”问题有2层含义,一是指在有多层产品嵌套时穿透识别最终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另外一层含义是指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看是否符合投资范围,监管比例及风险计提等。这里主要探讨前一种形式的“穿透”。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层面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都是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团购或募集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去年信托100网站受到央视调查曝光,在业内引起争议。而有关合格投资者在集合信托的法规以及2014年银监办发[2014]99号文,都反复强调了“坚持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等问题。

  此外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前股权投资而言,信托计划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但需要穿透识别准挂牌企业的人数。对于投资挂牌后的企业,是否也是穿透识别人数?(笔者愿进一步和同业探讨:微信号finanCial_regulator)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看,以下2种类型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是否达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笔者一直认为是否需要穿透识别应该以资管计划有无主动管理职能为准,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很难识别资管计划是否为主动管理,所以最终按照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

  同时此条款也引申出一个问题,即非证监会系统的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必然不会在中基协备案,是否需要进行穿透审查。如果严格照此条款执行,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的起始投资资金量和客户本身的资质恐难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人数也将远超200的限制。不过实践中,这一条款大都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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