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 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 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 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内容应向标准发布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负责机构进行标准事项的查询及垂询。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出证放行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定进口食品是否合格。 (一)经判定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食品。 经判定合格的,进口商应同时提供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电子版(要求:jpg、gif、bmp格式,并且<> (二)经判定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五)食品进口与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具体要求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六)主动报告 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有关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