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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泰山读招股书022——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的案例及关注点

 YSCloud 2016-08-06

1、案例概况:

(1)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若是有限合伙性质的,基本都是上市后变更的,如:兆驰股份(SZ.002429)、科士达(SZ.002518)、威海广泰(SZ.002111)等;(2)已过会的相关案例是贝达药业;(3)已预披露但尚未过会的相关案例有:龙旗科技(未反馈)、中科江南(未反馈)

 



2、具体案例:

(1)贝达药业:创业板IPO项目,招股书预披露稿分别于2014年6月23日、2016年5月10日报送,已于2016年7月8日过会,尚未发行。

控股股东概况: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YINXIANG WANG,其中:凯铭投资持股22.2400%,贝成投资持股7.5000%,YINXIANG WANG持股6.5071%。IPO反馈意见未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这一特殊情形提出专项问题

 


(2)上海龙旗科技:创业板IPO项目,招股书预披露稿于2015年12月11日报送,尚未反馈。

控股股东概况: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昆山龙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3.60%。

 


(3)中科江南:创业板IPO项目,招股书预披露稿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尚未反馈。

控股股东概况:公司未直接认定控股股东,但公司持股前三名的股东均为有限合伙企业,分别为:天津众志软科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5.08%、天津融商力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4.06%、天津科鼎好友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1.81%。

 



3、关注点:

(1)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无障碍:合伙企业不论是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都是没有问题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21日修订并实施后,允许合伙企业可以办理证券账户,更是解决了合伙企业创投投资的法律障碍。2016年7月8日,控股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贝达药业通过证监会审核,也进一步明确了IPO审核中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无障碍

(2)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资本运作问题: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治理简单、自由度高、增减灵活,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纳税(税收问题通常是考虑设立合伙企业的初衷),适合于相对短期、目的单一的投资。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些资本运作手段合伙企业反倒麻烦,如合伙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

(3)合伙企业的人数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证监会保代培训说到过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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