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如果司机甲交通肇事后逃逸,由于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救治而死亡的,即满足法条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2.如果司机甲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移往他人难以发现的场所,或者将其带离肇事现场后抛弃,或者将其抱上车,但是始终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司机甲构成的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司机甲实施的行为并非是单纯的交通肇事行为,整个犯罪过程中还掺杂了一个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故意行为,已经脱离了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范畴。 3.司机甲交通肇事当场将受害人乙撞死,司机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由于自己的逃逸行为酿成惨剧。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客观方面,乙的死亡是由司机甲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的,因此甲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形。 4.司机甲白天将货车停靠在马路边后下车方便,而其后方飞驰而来的客车因没有及时躲避撞到了甲的货车,最终导致客车司机乙当场死亡,司机甲拨打“110”后迅速逃离。 本案中,司机甲存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即司机甲在事故发生后逃跑(司机甲之前的停车行为并没有违章),并且本案中也存在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司机乙的死亡。但是仔细分析,本案是交通事故在前,违章行为在后,并且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司机甲仅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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