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做担保人不能说反悔就反悔

 神州国土 2016-08-07

做担保人不能说反悔就反悔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为讲义气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但当被告知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时,他又反悔了。为了避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和信用社诉至法院,声称对方是恶意串通。可是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么简单,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法院自有公断。

    法官提醒,做担保人需谨慎,要提前认识到自己签这个字意味着将来可能要承担责任。

    身边的事儿

    南乐县的武某乙因买车需要资金,遂向南乐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借款,并提供原告武某甲作为担保人。

    当日,南乐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武某乙、武某甲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两份合同每人各一份。武某乙、武某甲分别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处、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处签名捺印。同时,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补充条款,并经南乐县公证处公证,赋予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补充条款强制执行效力。

    因武某乙不能按时还款,南乐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通知武某甲履行保证责任,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此时,武某甲不愿履行连带清偿责任,随即将武某乙和南乐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列为被告,起诉至南乐县法院,以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二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结果

    7月29日,南乐县法院审结该案,驳回原告武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共同故意实施该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原告称二被告骗其签订空白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且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证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的签字捺印是其本人所为,且到南乐县公证处公证。同时,作为出借人的南乐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没有在此借款保证合同中牟取非法利益,相反因借款人、保证人未及时偿还借款增加了其主张债权的成本。综上,法院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记者李梦扬通讯员王帅吴红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