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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如何认定

 千里独行之2014 2016-08-07
 

【案情】

原告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黄云

     2007年7月9日凌晨1时50分,仓山区盖山镇某安村、某山村交界处发生火灾,其中某安村系被告的三兴边料场为露天堆场,当中有一部份简易搭棚,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过火2400平方米;被告福州某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位于某山村,钢混结构,建筑面积上2640平方米面,过火面积880平方米,其中二层出租给某吸塑有限公司作为厂房。起火部位在原告三层东侧第一个窗户下方北侧塑料边角料堆50公分处。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调查原因认定,火灾原因不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求委托福州榕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财产损害进行评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托福州榕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原告方被火灾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为788488元,其中房屋建筑物432851元、机器设备20034元、存货335603元。


【裁判】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7月9日凌晨发生的火灾,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关于“7.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此次火灾原因,做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与认定。认定起火部位在福州某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三层东侧第一个窗户下方围墙北侧塑料边角料堆50公分处。最后对火灾原因认定:可以排除放火、电气、自燃和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但无法排除吸烟、用火不慎及其它因素等引起火灾,火灾原因不明。从消防部门调查报告中,无法认定此次火灾是由哪方造成的。此次火灾虽然起火部位是在被告三兴边料场的范围内,但该起火点与原告公司紧距离50公分,且起火时间是在凌晨1时50分。原告公司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夜间工人上班时也有可能有吸烟、用火不当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但也有可能被告方因吸烟等其它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从资产评估结果来看,此次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70余万元,该损失与被告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总之,此次火灾都给原、被告双方带来财产损失,是值得同情的。但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火灾的原因是由谁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以因被告管理不慎导致造成着火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标的,保留诉权,但又没有对原诉讼标的作撤诉要求,视为按原诉讼标的处理。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于一起火灾的责任认定,火灾原因是其最根本的依据。然而,当“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如何认定呢”?这给我们火灾调查工作引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消防法》中有关火灾原因调查的规定,借鉴广大火灾调查工作者的经验,就本案火灾原因不明的认定作以下探讨与分析:

一、本案火灾原因不明的几种情况

    火灾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它具有特殊性。火灾现场容易遭到破坏,这和破坏作用,往往使火灾现场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致使在原来痕迹物证的基础上又留下新的痕迹物证,从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火灾调查过程中,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断,这体现了火灾的发生与起火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这和火灾现场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给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甚至在有的火灾现场,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从而出现了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

1、 火灾现场被破坏

    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火灾现场被破坏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灾本身的破坏作用所致、火灾扑救所致、人为的破坏。

2、起火点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况下,火场燃烧最严重的部位是起火点。本起火灾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公安消防大队针对2007年7月9日凌晨发生的火灾,作出的调查报告中,虽然认定起火点是在被告处,但该起火点与原告公司紧距离50公分。但并没有查出谁对该起火灾负有责任。构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人应承担火灾责任。(2).必须是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引起火灾。

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的发生,总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于火灾现场的复杂性、破坏性,火灾证据的隐蔽性,因此,并非每起火灾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么,“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能否认定呢”?这是当前火灾调查所面临的一个争议的话题,也可以说是一个难题。就此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消防部门认定此起火灾原因不明,也没有追究任何人对此起火灾负有责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两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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