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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租赁期间房屋起火 房东房客共同担责

 昵称35901519 2017-05-02

案情

        王某某是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139号天高鸿苑小区的业主,2015年8月21日,王某某将房屋出租给包某。2016年2月7日21时50分许,案涉房屋发生火灾。起火点为住宅客厅装饰台处,火灾烧毁客厅及厨房,过火面积26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07800元。

         王某某认为,包某长时间离家,同时并没有对电器进行断电,且包某在包某在承租期间,自行添置了一些家用电器,还购买了属于三无产品的落地灯。房屋起火应归结于包某对房屋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因此,王某某将包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包某赔偿火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800元。

        包某提起反诉并辩称,自己离家时没有将电器断电是符合常理的,不属于不当使用租赁物。火灾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但起火处仅有一盏非大功率落地灯。案涉房屋的电气线路由王某某安装,但其并未尽到定期检修的义务,这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王某某承担,且王某某应赔偿自己因火灾造成的厨具、饰品、衣物等各项财产损失27000元。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包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被告损失10800元,被告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48480元。


说法

        案涉房屋起火原因为客厅装饰台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但从本案的证据中无法看出电气线路故障是何种电气何种故障,无法区分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了火灾。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房屋都有相应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故应结合双方在义务范围内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另外,由于案涉房屋在承租人包某的实际掌控下,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仍有一定的管理和维修义务。另外,承租人作为实际的房屋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房屋,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房屋的性质合理使用房屋。如果租赁期间,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了房屋损失,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此都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双方都应依照相应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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