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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使用房屋不当,造成火灾,要不要给房东赔偿?

 胡开盛律师 2020-03-27

法律知识要点: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是规定承租人违反法律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租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出租人还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格局,这就是一种根本的违约行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该项义务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使用租赁物又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同时就相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因此,承租人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出租人可以行使的解除权,是出租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如果出租人还愿意使该租赁合同继续下去,并且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挽回,出租人可以先阻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承租人予以及时改正的,又对损失进行补救的,出租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仅要求赔偿已造成的损失,当然这是出租人的权利,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邱某光、李某桂诉称:2013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高某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下称涉案合同),原告把刚装修完毕的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高某萍居住使用,租赁期间为2013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每月8号前交当月租金,每月租金为5000元;涉案房屋的水电费、管理费等杂费由被告高某萍支付。
但是,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高某萍将涉案房屋交给被告某酒吧,作为其员工宿舍使用,即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某酒吧。2014年6月5日22时,被告某酒吧的员工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涉案房屋南侧卧室发生火灾,后蔓延至涉案房屋的其他位置,造成起火源房间墙面剥落、门窗毁坏,涉案房屋整体墙面、地面有裂痕及烟熏痕迹、门窗变形和电路破坏等毁损后果。经消防部门鉴定,系使用电器不当造成。
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后,被告高某萍一直占用涉案房屋,且由于火灾造成涉案房屋毁损严重,在恢复原状期间也不能另行出租。此外,虽与两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租赁方为被告高某萍,但涉案房屋的实际占用使用人为被告某酒吧,故两被告应对由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两原告出租涉案房屋前的装修工程造价显示,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约为人民币96000元。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萍对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应赔偿火灾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96000元。被告高某萍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7月8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5000元计)及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某酒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高某萍辩称:被告实际上已经充分履行了防火安全工作的注意及管理的义务,两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我方有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因此我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酒吧答辩称:同意被告高某萍的答辩意见。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两被告使用后,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善用承租房屋。两被告主张火灾由两原告造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因被告某酒吧的员工在使用涉案房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故两原告主张被告方某赔偿火灾给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经法院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恢复至一般住宅使用功能的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评估价格基准日为2015年6月5日的修复价格为75086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萍一次性向原告邱某光、李某桂赔偿损失7508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某萍向原告邱某光、李某桂支付拖欠的租金30000元及物业管理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某酒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主要法律义务。该案中,两原告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高某萍使用,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善用承租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因造成火灾发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两被告虽然主张火灾是原告造成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火灾给其造成的损失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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