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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判决】公司提前解散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无须经工会或劳动者本人的同意!

 半刀博客 2016-08-08


Wilhelmus Johannes Joseph Ruiterman与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147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与上诉人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翡翠航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914日,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之间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个人雇佣合同》,约定:翡翠航空从2010913日起雇佣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为飞行部副驾驶,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至少为翡翠航空工作4年,每月标准工资为46518元,其它薪酬根据《通用雇佣协议》支付。《通用雇佣协议》约定:翡翠航空按通勤类副驾驶每月1480元的标准累计养老金存入带息账户,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翡翠航空处工作满4年后有权领取累计的养老金及相关利息。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每年享有30天的年假。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制服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翡翠航空每月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资中扣除100元作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应承担的制服费用。另外,双方签订的《雇员贷款协议》约定:翡翠航空预先支付380000元作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B744转换和/或型别等级培训的费用,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4年服务期内无息归还翡翠航空,翡翠航空每月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资中扣除8445元,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履行完与翡翠航空的借款协议,且为翡翠航空服务满4年,翡翠航空将上述380000元作为特别贡献奖发放给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截至20125月,翡翠航空已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资中扣除152010元。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翡翠航空因经营状况不佳,于20111231日停止营运。201261日,翡翠航空董事会决议,提前解散公司。当月4日,翡翠航空向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赔偿款项未能达成共识,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未能提供《外国人就业证》,该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随后诉至法院。诉讼中,翡翠航空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均确认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翡翠航空处工作期间,翡翠航空已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资发放至20125月。

原审法院认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翡翠航空因经营状况不佳,董事会决议提前解散公司,翡翠航空书面通知了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翡翠航空应根据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翡翠航空处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诉请经济补偿金27842元,翡翠航空对此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养老金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养老金以及利息的支付方式,现翡翠航空提前解散公司,终止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翡翠航空应依法将相关养老金以及利息支付给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经核实,翡翠航空应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养老金为30685.33元以及利息为249.87元。关于年休假的问题。合同中约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每年享有30天的年休假,翡翠航空201112月已全面停运,并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家休息直至双方201264日终止劳动合同。其间,翡翠航空按约全额支付了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劳动报酬直至20124月。据此,根据本案的案情认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已休满了年休假,翡翠航空无需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年假补贴。关于工作服费用的问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制服费由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共同承担,翡翠航空每月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资中扣除100元,该约定并无不当。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要求退还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往返机票费的问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及其家人享有免费机票,但未使用的机票和旅行福利翡翠航空不作补偿,故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要求支付机票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201251日至64日工资问题。翡翠航空提交的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资福利明细表显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月至64日税后工资为49610.66元、补贴为4046元,翡翠航空已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月工资中扣除培训费8445元,翡翠航空已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5月份的工资7387.74元,对此,翡翠航空还应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1日至6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为46268.92元(49610.66元+4046元-7387.74元)。关于赔偿金、待通知金、拖欠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翡翠航空201112月已全面停运,并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家休息至20126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其间,翡翠航空按约已全额支付了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劳动报酬至20124月。根据本案的案情及相关的规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诉请赔偿金、待通知金、拖欠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翡翠航空已扣除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09月至20125月工资152010元是否应返还及翡翠航空主张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归还借款227990元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翡翠航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支付了380000元的培训费;另外,翡翠航空因解散公司,提前终止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劳动关系,致使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违约的责任在翡翠航空,故翡翠航空应将已扣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09月至20125月培训费152010元返还给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诉请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归还培训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842元;二、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养老金人民币30685.33元以及利息人民币249.87元;三、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1日至同年64日工资差额人民币46268.92元;四、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09月至20125月工资人民币152010元;五、驳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不服,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支持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合计:738794元);2、一、二审诉讼相关费用由翡翠航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翡翠航空应支付3个月的待通知金、并支付年假补贴,及含有3个月待通知期的养老金,首先,根据《飞行员通用雇佣协议》3.10协议终止中第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佣协议可在飞行员收到公司关于解除雇佣协议的书面通知所在月起的三个月后解除:——C)《雇佣协议》达成的客观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雇佣协议》已不可能被执行,且公司和飞行员之间没有就《雇佣协议》的内容变更达成一致。”即从翡翠航空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到实际劳动关系终止有3个月的待通知期。其次,因翡翠航空对飞行员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实际工作时间是根据公司的安排而定。飞行出勤的记录(轮档小时数)是否具有连续性,翡翠航空是否安排其飞行和其是否上班没有必然联系。至201264日之前,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一直处于正常上班过程。翡翠航空提供没有经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签字的《机组人员薪资报告》擅自认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11日年初未上班,处于休息期间,或已休年假,该说法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翡翠航空委托代理人也当庭承认在不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飞行任务时,会安排一些地面培训及非运行任务。《飞行员通用雇佣协议》5规定,如飞行员轮档小时是0,其仍享有标准工资(固定值)。5.27规定,在地面培训及非运行任务的出差不计为轮档小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贴按月发放,没有规定与飞行时间挂钩。翡翠航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201112月已全面停运,且公司的运作与飞行员是否停止工作、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翡翠航空应支付3个月的待通知金,年假补贴,及含有3个月待通知期的养老金,养老金应计算至雇佣协议实际解除之日,即201294日为止,而不是按一审法院计算的201264日通知解除之日。二、翡翠航空应支付工作服费用及往返机票。飞行员服装在飞行员离职时已交还公司,且飞行员服装是翡翠航空的工作制服,非是飞行员本人的私人用品,该费用应由翡翠航空承担。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未使用上述机票的原因是翡翠航空违法提前三个月解约,是不能使用,而不是不想使用。翡翠航空依据《飞行员通用雇佣协议》6的规定不补偿是违反事实与约定的。三、翡翠航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关于解散的情形及审批依据。——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三、关于清算程序。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翡翠航空未按法律规定提前将公司解散及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通知工会及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其提供的《董事会记录》决定201261日公司提前解散的决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具有执行力;其清算组成员未在15日内在登记机关登记(《企业信用信息资料》,证明翡翠航空在2012912日仍处于开业状态)。同时,翡翠航空也未按约定《飞行员通用雇佣协议》给予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3个月的待通知期。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双方的书面劳动协议的约定,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支付赔偿金。双倍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7842×2=55684元。四、一审法院对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56月份的工资计算有误。翡翠航空提供20125月的工资单为税前74755元(含培训费8445元,工作服100元),与我方计算一致,税后应为55320.75元。6月共4天的税前工资为:74755×4÷21.75=13748元,税后应为12191.00元。5月、6月未发税前工资计算为74755-738813748=81115元。税后应为55320.75-738812191.00=60123.75元。五、翡翠航空未全额、按时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资,应返还以培训费名义扣除的工资及56月未发工资。根据一审庭审当事人确认及法庭调查,翡翠航空是以培训费的名义每月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资中扣除了8445元,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一审判决中要求翡翠航空返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月的工资差额152010元(我方计至4月)。翡翠航空通知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终止劳动关系是201264日,但其工资只发到20125月份(其中4月份之前擅自以培训费的名义每月扣除8445元人民币的工资,5月份只发了十分之一的工资),并非全额、按约发放。同时,翡翠航空5月份的工资只支付了一部分,6月份的工资未支付。翡翠航空应返还以培训费名义扣除的工资及56月未发工资。六、除经济补偿金外,翡翠航空应支付上述未发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该办法为劳动部颁布的劳部发(1995223号文,仍处于有效状态。翡翠航空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资中违法扣除培训费、拖欠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3个月的待通知金、税前养老金、税前未修年假补贴、5月、6月未发工资、应退工作服费、往返机票费。除返还上述工资收入损失,还应按法律规定支付25%经济补偿金。为维护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翡翠航空针对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上诉,答辩称除了原审判决第四项,请求维持原审其余判决。公司方系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上诉状中提及的其他额外补偿。

宣判后,上诉人翡翠航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判决,依法改判翡翠航空返还培训费借款227990元;2、判决翡翠航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入职时,曾与翡翠航空签订了一份《雇员贷款协议》。根据《雇员贷款协议》,翡翠航空向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提供了380000元的贷款,用于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参加转机型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双方同时约定,翡翠航空每月将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用于偿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借款。至201264日止,翡翠航空已归还借款人民币152010元,尚余227990元未予以归还。翡翠航空认为,双方签订的《雇员贷款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在履行的过程中,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也从未对借款法律关系以及扣除工资的行为提出过任何异议。在一审诉讼中,翡翠航空提供了其与培训机构签订的相关培训合同及部分付款单据,足以证明翡翠航空需要为包括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内的参加转机型培训的员工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的事实。因此,翡翠航空每月扣除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部分工资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合理合法,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也负有返还借款余额的义务,一审法院有关翡翠航空应当归还已扣工资的判决是不适当的。综上所述,翡翠航空认为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项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相关判决,依法改判。

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针对翡翠航空的上诉,答辩称我方认为飞行员不应当返还剩下的培训费,反之公司方应当将已扣的培训费返还给飞行员并进行赔偿。培训费涉及到三份协议,一份是公司方与汉莎航空飞行培训公司签订的特殊条款,也就是说汉莎公司给公司方的员工进行培训。另外,公司方与飞行员签订的雇员贷款协议,公司方以培训费以贷款名义转嫁到员工身上。最后一份是公司方与飞行员签订的个人雇佣合同,约定员工工作满4年由公司方返还已扣的培训费。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员工的教育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批复,即法释19993号文)的规定,贷款协议是无效的。合同是公司方主动解除的,非劳动者的行动,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培训期返还培训费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除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是否享受年休假外,其余均清楚,本院对清楚部分予以确认。

另查明,翡翠航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停运后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家休息或休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休年假。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主张其2010年应休年假10天,实际未休年假,2011年应休年假30天,已休30天,2012年度应休年假12天,实休7天。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917日作出(2013)深中法破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2013929日,本院作出(2013)深中法破字第4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担任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余俊福律师为负责人。20131113日,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双方均确认,翡翠航空因经营状况不佳,董事会决议提前解散公司,翡翠航空书面通知了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终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翡翠航空提前解散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故原审认定翡翠航空应根据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翡翠航空处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无误。因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月工资标准高于深圳市上年度(2011年)职工工资(4595元)的三倍,依法应当按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3785元计算。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入职一年零8个月22天,翡翠航空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27570元,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诉请经济补偿27842元,翡翠航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主张翡翠航空所作出的解散决定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未按法律规定提前将公司解散及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通知工会及其本人,进而主张翡翠航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是否决定提前解散系企业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的核准不属其决定提前解散的前提条件,且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系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事由之一,无须经工会或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故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代通知金,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主张根据《飞行员通用雇佣协议》3.10协议终止中第3条的规定,从翡翠航空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到实际劳动关系终止应有3个月的待通知期,翡翠航空应当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飞行员通用雇佣协议》3.10协议终止中第3条中所规定的适用提前3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一致,只是就通知解除的时间由法定的1个月变更为3个月。同时,双方在3.10协议终止第4条中规定:“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飞行员终止《雇佣协议》的权限仅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终止雇佣协议的权限(如存在相关规定)。”由此可以判定,双方约定的提前3个月通知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而不应扩大解释至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因翡翠航空提前解散而终止,不属双方所约定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情形,故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请求支付3个月代通知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养老金,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养老金以及利息的支付方式,现翡翠航空提前解散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翡翠航空应依据双方约定将相关养老金以及利息支付给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原审有关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应得养老金及利息之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请求中的超过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双方合同中约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每年享有30天的年休假,翡翠航空主张201112月已全面停运,并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家休息直至双方201264日终止劳动合同。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则主张其在此期间由翡翠航空安排参加培训及日常活动。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有无休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提交证据,翡翠航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休假,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翡翠航空虽主张其于201112月已全面停运,仅能说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不再执行飞行业务,不能排除其参加培训及其他日常活动,且翡翠航空亦不能证明其已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家休息,故本院采信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有关未休年假的主张,翡翠航空应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主张其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未休年假共15天,本院予以采信。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标准工资为46518元,故翡翠航空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64162.76元(46518÷21.75×15×200%),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请求支付51555元,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工作服费用,工作服属必要的劳动条件,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故双方合同关于共同承担制服费的约定无效,翡翠航空每月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资中扣除100元作为制服费,依法应予退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要求退还制服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往返机票费,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及其家人享有免费机票,但未使用的机票和旅行福利翡翠航空不作补偿,故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要求支付机票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251日至64日工资,翡翠航空提交的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资福利明细表显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月至64日税后工资为49610.66元、补贴为4046元,翡翠航空已从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月工资中扣除8445元,并且翡翠航空已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月的工资7387.74元,对此,翡翠航空还应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1日至20126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6268.92元(49610.66元+4046元-7387.74元)。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请求中的超过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培训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培训费。翡翠航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支付了380000元的培训费,且翡翠航空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责任在翡翠航空,故翡翠航空应将已扣工资返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请求返还201012月至20124月被扣工资143565元,原审在计算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5月工资时未将其被扣除的8445元计入,直接将其请求的该部分计入本项,认定翡翠航空应返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012月至20125月工资15201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翡翠航空诉请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归还培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诉请的赔偿金、待通知金、拖欠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三、上诉人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制服费人民币2000元;

四、上诉人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未休年假工资人民币51555元;

五、驳回上诉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永 

审判员 钟 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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