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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收购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神州国土 2016-08-09

土地储备收购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2016-08-09 09:22:28    来源: 中国不动产    作者:钟京涛

案   例

2009年9月,C公司的55亩土地被区政府收购储备,双方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标准、交地时间、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C公司依约交地。2010年9月,区政府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后,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了补偿款。C公司以区政府逾期付款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区政府支付违约金8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政府有偿收储土地,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C公司起诉。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行为是区政府依职权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的一个环节,协议签订主体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因该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上诉。C公司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疑   惑 

1、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如何区分?

2、土地储备收购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解   答

2014年11月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法律层面上对行政协议予以明确;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相比,行政协议的特点是:协议当事人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协议签订的目的和内容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有其正当与合理性;发生争议时适用行政法律救济。

关于土地储备行为法律性质问题,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收购储备包含了土地的收回、收购、征收等一系列工作,涉及土地、计划、财税等多部门,是多种法律关系与多种法律行为的综合,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土地储备行为既有行政管理行为,也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土地储备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判定具体土地储备行为或环节的行政诉讼可诉性。对于行政主体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本案中,土地收购虽然由区政府实施,但是,土地收购补偿协议的签订,并非是区政府单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赔偿协议的订立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区政府的法律地位只是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内容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同时,双方签订协议的第一条也写明了“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合同”。因此,上述补偿协议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其民事财产关系达成的一致,因收购补偿协议履行发生的纠纷也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基于上述考虑,再审法院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和二审民事裁定,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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