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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股权转让后约定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转让方的行为如何界定所得性质

 苏俊瑜 20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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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蔡桂如


A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将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但是约定M公司的2015年底前的未分配利润留给转让方A公司,M公司2016年3月1日进行了决议,分配2015年底前的未分配利润,可是,宣告分配时由于A公司已不是M公司的股东,上述分红A公司能否享受免税待遇呢?


我们来看“上海自贸区税务局2014 年度汇算清缴问答”中的一个有趣问答:

问: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除标明股权转让价格外,还约定被投资企业从转让协议签订日至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归老股东所有。在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以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做出了股息、红利分配决议,将被投资企业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至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了老股东。老股东取得的这部分收益是否可以作为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签订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从转让协议签订日至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归老股东所有,以后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做出分配决议,将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老股东。对于上述情况,由于老股东在办理股权登记后已经不再拥有所转让的股权,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应作为老股东股权转让收入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是不是可以这样说,“股权转让人没有随股权一并转让的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可以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按上海自贸区税务局的口径,该红利作为股权转让价,但可以从股权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A公司在M公司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并没有随股权一并转让,则A公司一方面增加股权转让价,同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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