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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就上律大大

 激扬文字 2016-08-11


在现在这个非常适合创业、鼓励创业的大环境下,每个人都有可能自主创业当个老板。那么当老板除了叱咤商坛外,又暗藏哪些风险呢?那今天晚上我们来聊一聊当“老板”有哪些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老百姓口中的老板,或者说老总,它们的范围是什么?

通俗而言,大致应当包括这样几类:1、公司的股东,2、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监事/高层管理人员,比如CEO、CFO,总经理等等,3、法定代表人。

那么我们分别来谈谈这几类老板、或者说老总有可能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吧。

第一种: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用货币、或者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都是股东。股东又包括了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我们今晚谈到的股东,都是指的自然人做股东的,也就是通俗而言的个人,而不包括公司。

一 · 那么股东有哪些风险呢?

1.其中一个,是出资不实的风险。公司法规定了: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应该按照章程的约定来出资,包括期限,金额等等,出资完了要验资。虽然说,现在商事登记改革之后,不再是实缴制了,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有首付不低于20%、必须在2年内缴足的硬性规定了,但是并不是随便想个金额来做注册资本就可以的。只要确定了注册资本,那就是要承担责任的。比如说:

(1)对其他股东的责任(我们可以统称为内部的责任):股东不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违约责任得章程有约定。)

举例:老张和老王决定设立一个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一人50万,3个月内出资到位,那么就必须在3个月内出资。如果老张出资到位了,而老王没有,同时公司章程又有约定按照什么样的比例计算违约金,那么老王除了要把自己认缴的50万交足外,还应该算违约金给老张。

(2)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们可以统称为外部的责任),这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

a)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特别重要的是注册资本,是个很严肃的话题,不是随便确定的,股东是需要根据认缴的注册资本对公司承担责任的。

2.如果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财产混同,账册不分。则股东可能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除了前面提到的民事责任外,还有面临刑罚处罚的风险,比如说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二 · 现在也有很多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亲自持股,而是将自己的股权交由他人代持,也就是说在工商注册这方面查不到他是股东,那么作为隐名的股东,也是有风险的?

因为股东身份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股权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那么,如果代持的股东被起诉,代持的股权被冻结、被强制执行,隐名股东向法院提出异议,说不行,这不是名义股东的股权,不能被执行,这就会比较麻烦了。

第二种:老总

所谓的老总,就是指的一个公司的总经理、董事(或董事长)、监事等高层管理人员,我们俗称“董监高”。因为董监高在公司起着核心的领导作用,因此法律对他们做了很高的勤勉义务的要求。民事责任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董监高也属于刑法中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公司从事犯罪行为,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外,董监高也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等。

另外,如果董监高对他所在的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那么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监高。

第三种:法人代表

1.在民事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在行政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3.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4.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说被限制出境,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等。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刘梦律师

刘梦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读;目前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擅长涉外、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能够用中英文双语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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