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丨山东高院 发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导读:为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意见》,对司法评估和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评估机构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注意事项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选择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公开随机方式。不同类型的评估业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防止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意见将评估收费与资产处置结果相关联。另外,意见要求执行工作应当与司法评估、拍卖对外委托工作相分离,明确了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部门的职责。
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执行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评估、拍卖标的,提交必需的资料; (二)查清被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可能影响拍卖的瑕疵等,并制作笔录,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司法技术部门。 (三)决定中止、撤回、恢复、重新委托评估、拍卖;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 (五)参与处置评估、拍卖现场突发事件; (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时,负责强制执行,移交拍卖标的; (七)参与监督评估、拍卖活动,确认拍卖是否有效;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司法技术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估、拍卖资料,主持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出具对外委托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拍卖公告费等费用; (三)组织现场勘验; (四)审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书; (五)监督协调评估、拍卖活动,监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流程; (六)组织解答评估、拍卖活动中的有关异议; (七)向有关网络平台上传评估、拍卖相关信息;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附有相关的图片、视频资料等。 第七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先收取评估成本费用。拍卖成交的,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拍卖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未成交、以物抵债、终止拍卖或撤销拍卖的,除已收取的评估成本费用外不再另行收费。 第八条 启动首次拍卖的时间以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不宜网络拍卖的,可以采用现场拍卖方式,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不宜委托拍卖的,可以由法院自主拍卖,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拍卖的瑕疵等; (二)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 (三)执行法院负责拍卖财产的交付。 (四)其他需要明示的事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严禁向评估、拍卖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汇聚专业人智慧|分享评估圈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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