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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关于律师写作的一点心得

 望云1120 2016-08-14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动静等观”,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关注我的公号的读者都知道我是执业超过十年的律师,但一定也发现了我其实写工作有关的话题并不多。


我总觉得自己仍然是这个行业里的小学生,怕说的不专业漏了怯。所以常说跨界话题,错了也不怕别人耻笑。


不过今天忍不住要谈谈律师写作的一点心得。


昨天上午没忍住,批评了一位一年级律师。


鉴于有朋友曾向我提意见「表扬人要当众,批评人要私下」,所以不能再聊具体缘由。


但因涉及律师写作的原则性问题,兹事体大,又不得不絮叨几句,一方面自我梳理和鞭策,另一方面供同事和朋友借鉴。


这是一个宏大的话题,展开来细细讲足可以写一本书。岂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


但是,如果真的有这么一本书,读完了就会写了吗?


没有经年累月地历练和用心揣摩,怎么可能参透其中的内核呢?


没错,「术」的层面,需要阅读师父、同事甚至对手的每一份优秀文书去学习体悟,需要在一次又一次文书起草过程中实践和检视;


但「道」的层面就不能悟出一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东西吗?


鄙人多年留心研读所能接触到的优秀律师手迹,再加自己实务当中经年累月的试错,发现还是有章可循、有巧可讨。


斗胆将其总结为——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解决实际问题


同为法律人,律师没有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崇和基本保障,更没法像法学教学科研人员那样相对自由地研究和表达。作为充分市场化的职业,律师的文书生来是解决具体问题的。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的文书写的再漂亮都是废纸一张。


那么,抓住这个中心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在整个写作过程中永远不要忘记三个问题:

 

写给谁看?


读者想看什么?


我想把什么给读者?


文学家写一部小说可能会有上亿读者,但作为律师,哪怕再优秀,对不起,请记住,我们的作品很多时候可能只有一个读者。


根据我的不权威统计数据,北京基层院法官阅读一份律师代理词的平均用时大约两分半钟。只有极少数优秀作品会被法官仔细阅读并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参考或引述。剩余绝大多数是在一分钟内草草翻完后放入卷中,从此再也没有人看,落寞的聊此残生……


觉得它们惨吗?


不幸的是有些作品的命运可能更惨——


比如一份就诉讼中案件的年中报《法律意见书》,客户只是把它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用于审计。最终读者可能只用三十秒的时间翻到最后一页看结论「基于现有证据材料,排除……的可能性,本案败诉风险极低」。至于之前的论证过程,往往不会有丝毫兴趣,他只关心有没有这样一句话。


更为极端的是《律师函》,万一赶上毫无法律意识的对方当事人,律师函可能只被看五秒钟,就被扔进垃圾篓……


知道了这些残酷的真相,我们下笔着墨时自然就该紧扣前面三个问题了。


如果是写给法官的代理词,那么法官庭审时哪些问题已经了然于胸了?


这些问题是不是就不必展开论述了?


哪些问题还没有表达清楚?


是不是可以细加梳理后重点阐述?


……


尤其是法官在庭审中甚至庭后电话关心和询问的问题,更要加倍重视。


至于大篇幅的全文引述常用法条,确实有些傻。个案事实法官不一定比律师清楚,但法条的熟悉程度一般是不会输给我们的。


如果是写给客户的《法律意见书》,我们自然要清楚他们想要什么结论?


这个结论我们能不能给他?


如果能给,是不是加一些限定条件规避我们的风险?


如果不能给,我们打算给他们什么样的结论?


这个结论是不是既尊重客观事实又能实现我们自己的主观目标?


……


把握住这一点,我们的《法律意见书》是二百页纸还是两页纸都没关系,只要能满足需要客户就会满意。 


总之,律师文书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随性和飘逸;不必像学术论文那样面面俱到;甚至不需要像判决那样八股和程式。每一篇文书都紧紧围绕着「解决实际问题」这个中心。不同的读者,不同的目的,自然是不同的写法。


抓住了这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也就呼之欲出了:


可繁可简,不受固定范式和篇幅之约束


我写过十几页的代理词,也写过一页纸的代理词;有的问题可能一句话说完,有的问题要很多页阐述,甚至辅以图表。但无论繁简,我都力求不说废话。


但是如果起草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我偶尔也会有废话,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单是不可抗力和保密条款我就能写一两页纸,尽管很多内容即便没有也没关系,因为法律早都规定好了。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有些客户并不懂,他们认为详尽的就是好的,说明你重视他的事情。这时候试图改变他们的观念不是不可能,而是时间成本太高,犯不上。不如多给他们抄一些一些不疼不痒的格式条款甚至法律规定加以满足。大家各取所需。


旗帜鲜明


具体地说就是:

 

事实陈述务求简洁明了;


分析论证务求条理清晰;


观点表达务求直奔主题。


内容有时可繁杂,但永远不可混沌,这是底线。


有些律师喜欢用貌似高深的词汇和句式让文书显得「高大上」。这也无可厚非,但千万不能把自己绕进去,以至于读者看完了一脸懵逼,还得问「你到底要说什么?」


要我说,是否满足这个条件只需要用一个简单的「笨办法」来检测:


第一步:删掉其中60%的文字,看看主干文字在不修改调整的情况下是不是还能表达完整的意思?


第二步:对剩下的文字一句一句找主谓宾语,看看在删掉60%的字词后是不是还是语法正确的简单句。


其实,所谓「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本身也「招无定式」,无外乎每次写完之后换位成这篇文书的特定读者,再去检视、修改、挑刺……


久而久之,自然也就「手中无剑、心中亦无剑」了。

 

 

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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