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相关法律文书的完成 第五个部分是相关法律文书的完成。实际上我们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不同的法律文书。 01 侦查阶段 Law 比如说在侦查阶段,我经过会见,我觉得这个人应该是不涉罪的,那你肯定要去写一份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因为这个时候你掌握的信息很有限,你只能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然后看遇到一个什么样的公安人员,可能有的会给你的信息多一点,有的信息很少,或者他家里面了解的情况。 02 批准逮捕阶段 Law 第二个法律文书的形成,基本上是在批准逮捕阶段,以前很多律师没有关注这个阶段,原因是这个阶段时间很短只有七天时间。 03 逮捕后公安阶段 Law 第三个阶段就是案件在逮捕之后又会回到公安的阶段,实质上这个阶段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如果已经批准逮捕了,公安一般的做法是,反正检察院都批捕了,它会把这个案子继续按照之前的方向去做,这个阶段你要再去能够把人取保出来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公安机关会觉得责任不在我,你哪怕提出了再那个的问题,都是检察院的事。 如果发现了就重大的一些东西,然后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同时走两个地方,形成一份文书,一个是交到公安的办案机关,另外一个,检察机关现在有个叫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这个现在的话,最高检的话基本上是放在刑事监所检察部门,总之就是对监狱看守所进行检查监督的这么一个机关。然后可以有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文书,同步发到这个检察机关那边。那这个呢,就是我们第三个程序能够做的事情。 04 审查起诉阶段 Law 第四个,那就是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这个阶段是律师最需要细致工作阶段,除法庭审理阶段,就这属于需要细致工作的第二重要的阶段。最重要的阶段,我还是觉得是法庭审理阶段。 05 法庭审理阶段 Law 然后第五个,实际上就是法庭审理阶段。这是相当于检察院审查了以后,认为构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个阶段的话,实质上你实际上看到的案卷基本还是之前的案卷。 但是看到的文书会发生变化,因为从之前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变成《起诉书》,这就是控方正式的意见,那么这份《起诉书》的结构,实际上跟《起诉意见书》差不多,基本上也是主体,就是被告人,但称法不一样,前面公安机关说犯罪嫌疑人,这个时候叫被告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羁押的情况,公安机关这个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怎么回事,然后第三个部分就是经过审查我们认定的事实是什么,以上证据有什么,这个就跟法院的写法不一样,基本上就做一个罗列,比如说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般来说不会直接说张三怎么说,《起诉书》相对很简单,证据部分就两到三排就写完了。最后是涉嫌的罪名,可能会弄,他们认为其他的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或者从重的法定的一些情节,也会写在这里面,这个是起诉书的内容。 到了法院以后,实质上的话,我们不是前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了吗?那么到法院这个阶段以后,可是第一个肯定还是要跟进案件,就是及时了解的案件,什么时候起诉到法院的。 那么这个阶段实际上更重要的工作就是庭审的准备。我一直认为庭审是一个辩护律师的水平集中体现的一个场合,体现了对案卷的熟悉程度、法律功底的素养、应变能力、答辩能力和表达能力。 这个阶段的话,我们首先肯定还说,要做准备的问题。律师面对法官与检察官不一样,因为检察官不存在庭审的问题,基本上都通过书面的材料沟通,或者当面最多聊一下这个案件,但是你都是文字往来,但在这个阶段因为有法庭审理阶段的话,你就是能够有一个当面的,实际上这种感觉应该更能够充分表达你的意见。 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那么拿到一个案子,因为现在有一个叫做庭前会议,所以你拿到以后,可能觉得这个证据好像有些合法性的问题。 因为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合法性的问题,那么你可能就要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异议之后和法官或者法官的助理这边联系,能不能我们先召开一个庭前会议,然后对证据我们做一些沟通。 除了说证据问题之外,比如说我还要求调取什么新的证据,我希望什么证人能够出庭,哪个证据我觉得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不能够作为本案的指控证据使用,你这些通通可以提出来。 同时在提的过程当中,你实际上可以做一个小小的技巧,通过你的表达,强化法官对这个案子证据问题,不构成犯罪的意识,特别就是那种有争议的案件。你需要给法官灌输这样的意识,这个灌输一定不是强灌,是需要通过你对证据的分析,法律上的认知去做一个沟通。看起来是沟通,实质上尽量去表达。 所有这一切、能不能表达好的基础,实际上还是就建立在前面的阅卷笔录和审查报告上面。当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比如说,案件没什么问题,就是认罪认罚,那直接开庭就完了就不存在庭前会议。就我指的是复杂案件、有很大争议的案件。 证据排非 证据排非。然后庭前会议完了之后,因为庭前会议,我们会提调取证据、证人出庭这些问题,然后可能法官根据你的情况有可能还会组织一次证据排非。 那么证据排非的话,那肯定就要严格按照非法证据的规程,这就会涉及到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一些最高法的一些文件、解释,要熟悉这些规定。 在排非的过程当中,比如说,这份证据我认为有问题,那你最好还是说,这份证据不符合排非第多少条,属于什么情况,按照这个规定的话,它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表达肯定比直接是我认为、我觉得要好的多,因为法律人首先还是严谨,而且法官面对这样的律师的时候,他会尊重你的意见,因为他发现你很专业,这样他就不会觉得,我就随意草草了事、判了不就完了。后面法官可能就还是要谨慎一点,所以说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语言表达的精准性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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