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司法个别宣告的制度来一一确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 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包括理解能力和意思表 达能力。理解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将发生何种效果的认识能力,表达能 力是自然人能否将自己的理解完整、明确表达出来的能力,二者都属于事实 问题。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内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两者都具备的人 当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都不具备的人当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 者具备其一的人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现行 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范围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作 出了规定,但除此以外对其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只规定了一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作为 救济。我国现行立法技术按年龄主义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几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力 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能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于婚姻法对婚姻双方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仅关 注成年已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我国只规定了包括痴呆症人在内 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在考虑 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基础上设立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 展,出现了很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成年人,比如植物人、脑萎 缩、脑瘫患者等等。此时,关于规范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法规就显 得狭窄,更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而这些人的离婚问题又屡屡出现,那 么此类离婚诉讼的能力就亟待法律来规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作扩大、 解释,其范围应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 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特殊人群。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 离婚的身份性比较浓,掺杂了当事人的感情色彩。“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个 人对于婚姻的理解和体验是不一样的,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当事人自身。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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