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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取经悟能 2016-08-15

问题一:8月以后的过路过桥票还能抵扣了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小陈税务提醒:在没有政策明确情况下,8月份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能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要取得过路过桥费专票才能抵扣,这是不可能取得的!

问题二:保险公司代收车船使用税不开发票,仅在商业保险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使用税金额,请问如何取得正规车船使用税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也就是说,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也就是报销凭证.

问题三:营改增后还有没有定额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还有国税的定额发票,但是7月1日以后没有了地税的定额发票.

问题四:现在营业税发票还能使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也就是说,有开票日期的营业税发票,开票日期是2016年7月1日以后不能用(如当地无特殊规定);没有开票日期的营业税发票,按照报销的费用和成本内容是2016年7月以后的,不能用.

问题五:营改增后税率是"***"的专票能用吗?

可以用,营改增后税率是"***"的发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情形的,使用金税盘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税率"栏打出的是"***",但是"税额"栏有数字.

根源是税额和金额栏没有正常的税率和征收率的关系,则税率栏为"***".

2.对于免税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税率"栏打出的是"***",同时"税额"栏打出的也是"***".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存在"税率"栏是"***"的专票和普票.

问题六: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

2016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正式文颁布后,将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也就是说,现在别急,等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文件再制定本单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问题七:异地缴纳增值税,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时,按照预缴地的规定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机构所在地规定,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题八:建筑业分包款如何计算扣减和抵扣进项税额.

1.简易计税建筑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时,分包是扣减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缴税,分包是扣减销售额.

2.一般计税建筑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时,分包是扣减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缴税,分包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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