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税率涉税分析》目录 原文 一、立法背景 二、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征税对象 (二)、环环相扣,唇齿相依,链条传导机制 1、中间环节的简易计税或免税是毒草; 2、最终环节的免税是蛋糕; 3、最终环节的简易计税需要比较才能得出结论 (三)、增值税原理—增值税的税负是由最终环节决定的 1、总增值额×最终环节的税率,就是增值税。 2、降税率总收益:总增值额×降的税点 3、中间环节的降税率是浮云。 4、推论: (1)、只要终端销售价格及税率一经确定,国家收取的增值税就一经定下来了! (2)、中间环节只是为国家代扣代缴而已,而中间税率,在理论上是没有意义的! (3)、中间环节影响因素: ①、留抵税额不退问题 ②、如果没有专票抵扣,链条传导机制失灵。 (四)、中间环节的降税率是“群众斗群众” (五)、正确的比价采购原则,至关重要 1、如果你签订的是含税价款 2、如果你签订的是不含进项税价 3、总结采购原则: 三、享受条件 (一)、各种情况下的适用税率 1、预收账款与降税率合同 2、补开发票 3、应收账款与降税率合同 4、事后退货(折扣)与降税率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括性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收付实现制)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①、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接近收付实现制) 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权责发生制)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开具发票为准)。 2、根据具体结算方式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不发生纳税义务。 ②、发生纳税义务有两种: A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③、不发生纳税义务,需要预缴税款 A、房地产企业: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税款。交房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B、建筑企业: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税款,工程开工发生纳税义务。 (2)、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扣税凭证 1、农产品扣税凭证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9%的专用发票。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流通环节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7〕37号)。 Ⅰ、如果能够将深加工和初加工分开核算的情况下。 Ⅱ、如果不能够将深加工和初加工分开核算的情况下。 (2)、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①、销售发票的定义 ②、能分别核算初加工和深加工的情况 ③、不能分别核算初加工和深加工的情况 2、农产品中非扣税凭证 (1)、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流通环节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农产品加计抵扣分析 1、适用范围 2、加计抵扣时间 四、涉税处理 (一)、正常购进取得专用发票 1、按票面金额抵减(包括按原税率补开的专用发票)。 (二)、采购农产品,取得销售发票或采购发票处理 1、农产品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政策同时适用。 2、加计抵减金额的计算 (1)、跨期领用抵减规定 (2)、一般纳税人销售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加计计算 (三)、发票开具 1、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规定 (1)、2019年4月1日后开具原税率发票的两种情况: (2)、补开发票适用税率的案例分析 (3)、开票有误处理 五、延伸分析 (一)、历史分析—财税2017年第37号 六、纳税申报表 (一)、农产品加计扣除填写 1、分别核算,适用加计扣除情况 (二)、农产品未分别核算填写 (三)、补开发票的申报填写 (四)、红字发票开具填报 七、会计核算 (一)、分别核算 降低税率涉税分析 原文: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立法背景二、增值税基本原理(一)、增值税征税对象 (二)、环环相扣,唇齿相依,链条传导机制!1、中间环节的简易计税或免税是毒草; 2、最终环节的免税是蛋糕;3、最终环节的简易计税需要比较才能得出结论。(三)、增值税原理—增值税的税负是由最终环节决定的1、总增值额×最终环节的税率,就是增值税。2、降税率总收益:总增值额×降的税点3、中间环节的降税率是浮云。4、推论:(1)、只要终端销售价格及税率一经确定,国家收取的增值税就一经定下来了! (2)、中间环节只是为国家代扣代缴而已,而中间税率,在理论上是没有意义的! (3)、中间环节影响因素:①、留抵税额不退问题 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的限制,否则对企业成本影响很大; 2、如果你签订的是不含进项税价 恭喜你,稳坐钓鱼台,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两种比价方式,其实都可以,但是一定要弄清楚原理。 3、总结采购原则: 不含税价成本最低优先。 不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PK资金时间价值。 三、享受条件(一)、各种情况下的适用税率1、预收账款与降税率合同 如果3月8日收取预收款116万元,合同注明: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月1日税率变为13%;5月8日货物发出。适用税率为13%。 为维护B公司的利益,合同应注明内容。 核心: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补开发票 2019年1月,发货并收款1160万元,未开具发票。2019年6月开具发票,开具的税率为16%。 核心:补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应收账款与降税率合同 A公司1月8日与B公司签证销售合同,合同中注明销售款项为116万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发货,A公司7月份应支付全部销售货款116万元。 A公司应开具13%的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心:应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事后退货(折扣)与降税率 2019年1月收款116万元,并发货开具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为16万元。2019年6月,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退货、退钱。 A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率为16%。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值税税率》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此次税率调整已属近年来的第三次,还需强调的仍是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括性规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收付实现制)(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①、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接近收付实现制)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权责发生制)(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开具发票为准)。 《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普通企业为货物发出当天。或者开始提供服务当天。 ②、发生纳税义务有两种:A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B、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③、不发生纳税义务,需要预缴税款A、房地产企业: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税款。交房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11%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B、建筑企业: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税款,工程开工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7号)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直接收款销售方式,可以有3个月内的“赊销期”,因为时间很短,不作为赊销处理。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②、检验商品期间处理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值税税率》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正列举有三;反列举有二。)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9%的专用发票。 按票面金额作为扣除凭证。如果用于深加工的情况,在领用环节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流通环节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7〕37号)。Ⅰ、如果能够将深加工和初加工分开核算的情况下。 可按票面金额与9%作为扣除凭证。深加工部分,在领用环节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 Ⅱ、如果不能够将深加工和初加工分开核算的情况下。 仅按票面金额作为扣税凭证。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五、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①、销售发票的定义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②、能分别核算初加工和深加工的情况 按农产品买价和11%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用于深加工的情况,在领用环节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三、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不能分别核算初加工和深加工的情况 按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10%的扣除率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农产品中非扣税凭证(1)、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如果是免税的发票,农产品核定扣除中亦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应税发票,应该可以作为核定扣除的计算依据。其依据如下: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流通环节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农产品加计抵扣分析1、适用范围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值税税率》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核定扣除率13%更为优惠)。 2、加计抵扣时间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值税税率》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三)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2017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备注:加计扣除的时间选择非常关键,如果选择加计扣除,务必考虑1%的计算过程。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四、涉税处理(一)、正常购进取得专用发票1、按票面金额抵减(包括按原税率补开的专用发票)。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采购农产品,取得销售发票或采购发票处理1、农产品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政策同时适用。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1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加计抵减金额的计算(1)、跨期领用抵减规定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加计计算 案例:销售发票为100元货物,先加计9%,后领用时用于深加工,应还原=91÷(1-9%)×1%=1元。 但小规模纳税人流通环节的农产品的3%专用发票计算很困难,如何还原计算1%非常考验人的智慧?? 103元货物,先加计9%,后领用时94用于深加工,此1元的加计金额如何得到?? [X-X/1.03*9%]=Y(不含税金额) 得出结果:X=103/94*Y 加计扣除金额=X/1.03*1% =(103/94*Y)/1.03*1% =Y/0.94*1% 案例中94导入,刚好为1元加计扣除。 (三)、发票开具1、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规定(1)、2019年4月1日后开具原税率发票的两种情况: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值税税率》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上述规定与去年税率调整时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内容一致。从技术角度考虑,将这部分内容在14号公告中再予明确。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票需要(比如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没有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开票有误,需要重新换开的),可以开具原来的17%、16%、11%、10%税率的发票!并不是4月1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 (2)、补开发票适用税率的案例分析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64、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65、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3)、开票有误处理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五、延伸分析(一)、历史分析—财税2017年第37号六、纳税申报表(一)、农产品加计扣除填写1、分别核算,适用加计扣除情况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二)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总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不用填写在1—3栏中,填写在第6栏;加计扣除填写在第8a栏中。 (二)、农产品未分别核算填写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总结:未分别核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取得专用发票,仅按票面税额进行抵减,吃大亏的处理方式。不能加计扣除。 (三)、补开发票的申报填写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九、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四)、红字发票开具填报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十、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七、会计核算(一)、分别核算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5日)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作者:龚厚平 20190518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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