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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频频制造重案,14岁才负刑责公平吗?

 wwm5837 2016-08-16

  近日,包括广西一名13岁少年杀害3名儿童,13岁少年为抢手机泼汽油烧伤女子等低龄儿童犯罪新闻屡见报端,再次引发舆论对于“降低14周岁最低刑责年龄”的讨论。其实,按照国际经验,将14周岁定为最低刑责年龄并非少数,但发达国家普遍在相关问题的学校、家庭等社会教育方面有更成熟的一套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而就目前来看,似乎已被遗忘的“社会矫正”制度或许正是出路。

  “14岁”并非中国特色

  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划分主要包含四方面规定。

  14周岁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的,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负完全刑事责任;14周岁至18周岁的,对于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梳理资料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将14周岁定为刑事标准也曾经历过多次变迁。

  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前身)在一项批复中曾指出:“未满12岁者的行为不予处罚”。

  4年后的1955年,司法部的项个批复中按照劳改条例将少年犯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改为13周岁。

  而在1963年10月9日,刑法草案第33稿最终将最低刑责年龄改为14周岁,此后,该标准一直沿用至今,已经长达53年。

  纵观国际经验,我国法律规定的14周岁刑责年龄并非独此一家。例如,意大利、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泰国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整体比较偏向于大陆法系),均以不满14岁作为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这样看来,中国法律规定最低刑责年龄似乎并不“落伍”。

  为何呼吁降低刑责年龄?

  尽管“14周岁最低刑责”系国际普遍法律规定,但鉴于近年来低龄犯罪现象频发的问题,中国舆论对于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讨论一直不断。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6周岁。支持者认为,刑责年龄的起点也应同步降低。

  他们指出,一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较上世纪法律制定时明显提高;二是当前犯罪低龄化现象严峻,刑事犯罪认定范围狭窄不能有效追责,间接为许多未成年人树立知法违法典型。

  而反对者则认为,尽管当前低龄化犯罪增多是不争事实,但法律讲究的是普适性,不能因为个别极端案例去修改法律已经建立的稳固性。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导致犯罪圈扩大,经过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后,这些人可能很难再次融入社会,导致重新犯罪,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大的后续代价。

  分析看来,反对者的观点一定程度上有理有据,但支持者发出的呼吁更是依据客观事实变化。1963年设立“14周岁最低刑责标准”至今已过去50多年,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经济水平、还是教育水平,未成年人的早熟程度远远高于当时,对事件性质的认知判别能力也不可同日而语。另外,当前低龄犯罪现象的严峻程度其实早已不是个别现象。除了所谓的极端行为,相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涉毒品等非极端违法犯罪现象近年来也从不罕见。当个别事件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后,法律制定者就应当给予重视。

  有反对者还认为,降低刑责年龄确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关乎的是整个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动一毛则影响全身,如果处理不恰当,还有可能利此损彼。例如有专家就曾举例指出,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被降低1岁,那么幼女的界定年龄也随之降低1岁。那成年人若是和13岁的女孩在一起,便不能构成强奸、拐骗等罪名。按此观点,两者利弊还需进一步调研权衡。但我们必须清楚,保护受害者是我们制定一部法律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而不是所谓的形式主义。如果秉持这一宗旨,两部法律的界定未尝不可以有年龄重叠部分。

  谈及此处,我们必须对“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命题予以区分和发问。如果一起恶性事件发生在一个未成年人对成年人身上,我们要对未成年人适当予以宽容和保护,但是如果是发生在两个未成年人身上,那么我们应该保护谁?所以说,未成年人保护根本在于对弱者一方进行保护,而不是因为一个笼统的“保护”,而给予施暴者以宽容,却让受害者无处喊冤。

  未成年违法管制的另一出路

  对于下降刑责年龄的呼吁,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曾公开表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他认为,单纯“下降刑责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还是社会原因。也正鉴于此,许多中立派倡议整个社会应当负起责任,包括家庭教育、学校干预,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无论是史卫忠的判断,还是中立派的倡议,都十分具有远见,但在当前中国整体经济平衡、社会体系发展还相对落后的背景下,却并非及时性良方。正如你得了感冒,医生不给你开药,却要求你坚持锻炼、合理饮食一样。长远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自然要逐步建立完善,但我们当前确实需要一剂特效药。

  如果下降刑责年龄暂时已无望,那么这剂特效药也许正是似乎已被遗忘了的“社区矫正”制度。法律对其的定义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改革开放,特别是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以来,中国其实已经有了相当多的专门矫治的机构,包括少管所、收容教养所、工读学校等,但相关法律的不配套和执行不合理,却让这些原本很好的矫治机构如今变得日渐凋敝,饱受诟病。

  据媒体报道,在许多收容教育所,往往存在大龄未成年劳教人员与小龄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甚至成年劳教人员与未成年劳教人员同工同教现象。这种太过粗放的管教方式,不但难以发挥矫正作用,甚至引发“交叉感染”问题。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并非因制度本身出了问题,普遍认为系缺乏法律监管所致。例如当前颇受业内关注的社区矫正法和少年司法制度。有媒体称,中国当前已有大约3400个少年法庭,但据多位法官表示,法庭是有了,但是法律没有,还是无法可依。另外就是制度执行过程出了问题,例如管理不善(包括管理人员非专业等问题)。

  从这一角度看,执着于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或规划未成年人长远保护体系在面临已有的制度或机构而执行不力时倒显得十分尴尬。如果一项制度不能有效推行和落实,再多的制度,再完备的体系最终也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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