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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丨14岁少年参与奸杀案 未成年犯罪到底应该怎么治?

 wenxuefeng360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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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阳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官微通报,本月16日晚,重庆南岸区万达广场,陈某华邀约李某军等人,挟持32岁女性吴某,并抢走其所驾车辆。之后吴某被陈某华带到多地,并遭侵犯后杀害。目前嫌犯陈某华等5人已被刑拘。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在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尤为特殊——在这5个嫌犯中,年纪最小的,仅14岁。
在新闻评论中,很多网友对这个年龄发出感叹——“这孩子差一点就逃脱法律的制裁了”。
这种感叹是出于我国的法律设置,根据我国刑法,不满14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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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虽然这孩子已经年满14岁,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往期案例,在最后的判决中,也许他仍然能得到照顾——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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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学生扈强(作案时14岁)持刀捅死了同学。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这样的罪行,依法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很多人对这样的法律设置非常不满意,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的本意,应该是考虑到,很多孩子心智还未成熟,做坏事的时候,可能并不清楚自己是在犯罪。比如英国在审理10到14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必须要通过一个“是否淘气的裁量”,只有在确定未成年人的恶行不是为了好玩,不属于“淘气”范畴的时候,才会最终将其定性为犯罪。
然而,在我国的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孩子在行凶的时候,展现出了十分清晰的犯罪意图,比如杀人,抢劫等。有时甚至会表现出十分精明的犯罪技巧。这显然已经远远超出“淘气”的范畴了。比如,在著名的“湖南邵阳三少年弑师案”中,三名未成年人的做事逻辑之清晰,让人胆寒——三人事前“预谋”到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先将52岁的女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之后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致被害人李某云死亡;然后将李某云的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并藏尸床下,关上了宿舍门。
然而,这些少年犯,惨一些的往往就是被送往收容机构,而像之前媒体曝出的“10岁女童从高楼扔下男婴”的案件,也只是以家长赔钱告终。
因此,很多人都认为,“不满十四岁不担刑责”的法律设置,是在纵容未成年犯罪。而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像前文提到的“湖南邵阳三少年弑师案”,其中一位作案少年就直白的说:“我们还没有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
所以,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不过,反对降低刑责年龄的人也有不少,他们的理由似乎也有一定道理——虽然有的小孩子是明知故犯,作恶多端,但还有很多小孩子确实不知道自己在犯罪啊,就这么把孩子判为罪犯,明显不符合人道主义啊。而且,如果把所有犯罪的孩子关起来,对孩子的身心不一定好,还有可能让小孩子之间交叉影响,出来之后继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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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国大陆地区把刑责年龄设置为14岁,在全世界范围来看,就是一个居中的设置,并不能说多么出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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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这个刑责年龄,无论降不降,好像都有一大堆烦恼。那其他地区都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先说刑责年龄定的比较低的。比如中国香港地区,根据香港《少年犯条例》,它的未成年违法最低刑责年龄是10岁,然而,他把10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负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跟我国14至18岁的未成年设置类似,而不同的是,如果能够证实这个儿童明知其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却仍然去实施,那么,即使他出于10到14岁之间,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刑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这样的制度叫做“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它解决了“刑责年龄过低,一棍子打倒所有儿童”的困境。
然而,这样的法律设置就要求法官合理公正的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要判断儿童是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往往是一件比较主观的事情。然而,在我国,并没有特别好的办法,确保法官能够比较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刘林呐就认为,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变成法官隐秘腐败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贸然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去评判“这个孩子是否知道自己在犯罪”这样的问题,最终的结果很容易变成——有背景的孩子都是在淘气,没背景的孩子可能在犯罪。
再来说刑责年龄定的比较高的地区,比如芬兰,它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15岁。芬兰的一些立法者认为,犯罪政策和司法环节并不是青少年帮教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影响就业、教育和社会福利水平的那些措施,却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芬兰会把精力放出钱出力,在给未成年人比较好的福利保障,给他们营造比较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不要性格扭曲,变成罪犯。
这种思路有一定道理。从宏观意义上来讲,少年犯也往往是其成长环境的受害者。很多数据都显示,青少年犯罪者往往会呈现出某种地域化特征,越是幺蛾子多的地方,越容易出少年犯。
此外,在很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刑责年龄定的高与低,他们都有比较完善的问题儿童与问题少年少年矫正体系,可以让很多孩子在彻底变坏之前被挽救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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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10岁以下的孩子违法法律,也将面临当地的“儿童宵禁规定”和“儿童安全规定”的管制
然而,在我国,除了一些经常曝出教官暴力事件工读学校,问题青少年矫正领域几乎空白。
所以,无论是刑责年龄定的高还是低,目前国际上都有比较行得通的搞法,但无论怎么搞,都需要更多的人力财力,或者更合理的制度。所以,现在的重点,不在于争论是不是该把刑责年龄由14岁降到13或者12岁,而是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加大财力帮扶,或者尽快投入精力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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