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信码| 内容真实是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lgzlawyer 2016-08-16


  法信码

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小贴士】法信送福利”活动正在进行中,点击今日辅文即可参与领取;此外,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往期文章;一键关注“法信”,从此不错过每一篇实务干货和法律资讯。


导读:今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王宝强删除8月14日0时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但是内容客观真实的报道或评价,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今日,法信小编找出了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干货,推送给大家,供您参阅。


法信码 | A2.F7577

内容真实




法信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信 · 相关案例

1.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若依据的是客观事实,则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洪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业主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若其依据的是客观事实,且没有借机诽谤、诋毁的言行,则不构成对开发商名誉权的侵害。

案号:(2006)江宁民二初字第2038号;(2006)宁民一终字173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6期


2.标语、口号传播的信息基本真实,无诽谤、侮辱之意,不构成名誉侵权——百安居(上海)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雅迪尔居饰用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货款纠纷,故债权人的标语、口号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虽对债务人不利且措辞过于激烈,但所传播的信息系就双方经济纠纷而陈述的情况与表达的意见,无诽谤、侮辱之意,所以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号:(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957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4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