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什么是名誉侵权?

 黄律师的书屋 2016-10-25
  我有理由相信,名誉侵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惹人关注过。没错,这还要多亏万众瞩目的宝马离婚案。


  事实我相信不用说大家也烂熟于胸,但是我还是要简单地梳理一下,就是:
  王宝强在某年某夜某日的深夜,愤而发了一条微博,向社会发布了一条刚刚确认的事实——他的妻子马蓉与经纪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沸腾了!内心八卦的小宇宙瞬间被点爆了。
  除了王宝强要起诉离婚,更劲爆的是马蓉也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
  具体的情况我们作为局外人,当然不知道,可是,出了这一档子事儿,相信大家对“名誉权”三个字肯定很感兴趣。
那什么是名誉权呢?


  简单来说,名誉权就是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就是让你的社会评价降低。比如人家都说我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青年,你非得到处说我道德败坏,以致大家都觉得我发展不全面,那就是社会评价降低。

  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的手段有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
  侮辱是指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加上主观上的描述,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从而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比如同样二人通奸,如果你的评价是,某某与某某长期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那这是客观描述。

  但如果你的评价是:我草,居然出轨?婊子!贱人!人渣!那么,你这就是侮辱。


  因为婊子、贱人等是侮辱性语言,是涉及对一个人人格的负面评价,你可以自己这么想想就好,充其量允许你私下跟别人讨论讨论,但如果你的这种评价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传播,那么你就是侵犯名誉权,因为他造成了整个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的降低。
  诽谤与侮辱不同的是,侮辱基于的是客观事实然后加上主观负面评价,但诽谤就纯粹是捏造事实。


  比如,本来不出轨的人,你硬要说人家出轨,并到处散播,那么你这肯定就是侵犯名誉权了。
  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评价是社会上的人对你的评价,如果只是你自己对自己的评价的降低,这不是名誉侵权。
  比如张三在外面表现非常强势,但实际上非常惧内,但他不想别人知道。

  可是有一天,他被老婆打不还口骂不还口的视频被传播出去了,张三非常之痛苦,觉得自己无颜见人了,但是视频传播出去之后,张三人气暴涨。

  群众纷纷表示,原来张三是个这么疼老婆爱老婆的人,于是一大波女粉纷纷表示要跟张三相约离婚后,这件事反而造成了张三社会评价的上升,当然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如果侵犯名誉权做得过火了,还可能构成犯罪,刑法有个专门的侮辱、诽谤罪在等着你,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在网络上发布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可以构成。


  所以,如果王宝强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也就是马蓉没有出轨,那么他可能面临诽谤罪的指控威胁。

  还有就是隐私,对于这点小明不是很理解。

  如果王宝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他被起诉应该是“隐私权纠纷”,而不应该是“名誉权纠纷”。

  虽然,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有规定宣扬他人隐私属于名誉侵权,但是这个规定是当时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隐私权”而作的“加塞”,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隐私权已经是独立的权利,跟名誉权是相互独立的,在民事案由中也有“隐私权纠纷”,独立于“名誉权纠纷”,因此,以隐私权受侵犯诉“名誉权纠纷”,似乎有那么点不对。
  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必须要具备四要素,一是有侵犯的行为,比如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二是要造成后果,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三是行为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行为人要有过错。


  所以,大家评价一个人有没有侵犯名誉权,可以以这个套路来套:行为人主观上有侵犯对方名誉权的故意吗?他发的这个微博属于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吗?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了吗?社会评价的降低是因为发微博的行为还是其他呢?
  搞清了这四点,你们就搞清楚了名誉侵权的真相……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