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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是精神病,就治不了你

 昵称20102515 2016-08-16
  上周,黄小明大姑家的二表妹老公的弟弟的老丈人从遥远的北方打来电话,说要咨询个法律问题,而且是刑事方面的。

  虽然跟这位叔叔到底是什么亲戚关系还未捋清,但黄小明一听要咨询刑事法律问题,还是有点小嘚瑟,毕竟在公诉也待了些年头,一些基本问题还是精通的。于是,这位叔叔简单的介绍了案情……


  在今年上半年,女儿在其生日时送给其一部苹果6 PLUS 手机,他很高兴能够有这么个高级玩意儿,没事就在村里显摆。这不,一日在村口与人显摆时,遇到一人儿,这人看到其拿手机拍照,就莫名其妙冲过来抢他的手机,还把他打成轻伤。


  后来警察来处理,说这人有精神病,刚好处在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

  这位叔叔就纳闷了,这打了人咋还能不负责任呢?法律有规定精神病就不用负刑事责任?那如果这样,是不是就没法治他了?


  作为亲戚,虽然拐了四五道弯,黄小明还是在向其遭遇深表同情的同时,向其解释了法律上关于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告知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确实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不过也不是没法治他,毕竟这类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通常会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多有再次危害社会可能,所以《刑事诉法法》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

  “你不说你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么。Ok!送你强制医疗给你治,还是免费的,国家出钱。”


  《刑法》规定了三类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前两类是因为年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第三类就是“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也即发病时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还是要负刑事责任。对于这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行凶后如何处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作为为了公共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不仅仅涉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故该制度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管。

  关于强制医疗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个条件:

  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如果是盗窃或自残等行为则不符合条件;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即要经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

  三是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主要是根据其行为判断其暴力倾向等。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公安机关先提出强制医疗的意见,然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强制医疗。

  决定强制医疗的,交由强制医疗机构强制医疗。

  在强制医疗期间,强制医疗机构定期评估其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消除的,可解除强制医疗。



  自从有了“强制医疗程序”,黄小明每年都要办那么三五个强制医疗的案件,虽然都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但黄小明在想:

  在预防精神病人肇事闯祸的同时,我们似乎也应该给予他们相应的同情关爱

  毕竟,精神病人属于弱势群体精神病人也具有基本的人权而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最终需要个人、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


 文丨海
编辑丨珵
图丨网络
<第5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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