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营改增 | 建筑业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women1413 2016-08-17
从长远来看,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和建筑业企业的熟悉和规范,“营改增”将有益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业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最新的税法和法规,合理做好税收筹划准备,以期提高经济收益。

  1.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后,根据业务规模以及核算能力,建筑业企业的身份按规定有两大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按照目前的消息,一般纳税人会按照适用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并可以扣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可以得出当期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由此可知,这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建筑业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规模和销售额,利用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经济收益。

  2.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2.1合理安排进项税额来源

  一票抵扣,防止透漏税是税收目标之一。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为了降低价格而不向对方收取发票的现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这样的做法只会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因此,要改版观念,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概念。 

  2.2变“甲供材料”为代购货物

  在“甲供材料”的问题上,建筑企业与发包方可以换一种思维,变“甲供材料”为代购货物。根据代购货物征税相关的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销货方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在采购货物的运输费方面也有类似规定。

  3.充分利用“营改增”过度优惠进行筹划

  “营改增”试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税率一律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项政策也同样适用于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的在建工程,包括竣工未结算的还有既没有竣工、也没有九三的在建工程,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相对于营业税来说,税率还是比营业税低。这同样也会降低所得税税负。而对于“营改增”以前的老项目,建筑业则可以继续适用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4.结合优惠政策,改变经营模式

  建筑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改变自身经营模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譬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税率由6%调整为3%。商品混凝土征收率将为3%,这政策对于搅拌站来说是切实享受到了降低税负的实惠,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税负加重。

  资料来源:《建筑经济》杂志-《基于“营改增”的建筑业税负、风险及税收筹划探析》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