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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聊城市海源阁 2016-08-18


案例:
  曾某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工伤申请。 他陈述称: 自己在2014年3月8日由东阳市某红木家具厂招用任木工, 2014年4月24日15时左右, 在家具厂木工车间里操作小台锣时右手受伤。人社部门受理后至厂方调查。厂方对曾某在木工车间工作时右手受伤无异议,但提出厂方与木工包工组 (包工)组长陆某之间签订过承揽加工合同协议,曾某是陆某招用的,厂方与曾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人员查明事实后发现,该包工组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厂方的木工班组。那么,曾某是否构成工伤?
  评析:
  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要看实质,而不是凭一纸合同。 厂方虽然与陆某签订过加工承揽合同, 但从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 双方并非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场地、技术和劳力,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 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一般来说, 承揽方无须接受定作方的监督、 管理、 指导和指挥,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问题, 劳动 “很自由”, 工作场所、生产条件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劳动报酬一般一次性支付。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泛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与另一方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实现劳动成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双方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 该案中,陆某个人拥有家具厂的木工组组长身份, 陆某使用的生产场所、机器设备、电力设施、 红木材料都是厂方提供的,厂方对陆某以及包括曾某在内的包工组成员均实行定时的上下班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这些要素表明承揽关系不成立, 而恰好符合劳动关系。家具厂只是凭借承揽合同之名,掩盖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规避企业应负的责任。
  综上,厂方对陆某以木工组组长进行管理,对曾某作为员工进行管理,实际上三方的关系是厂方以班组按件计酬形式进行包工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 曾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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