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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赖夫艾森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历程及启示

 文野 2016-08-18

文章来源:2011年3月 第3期 合作金融

作者:蒋尚旭

 

 

    提到农村合作金融,就不能不提德国赖夫艾森(Raiffeisen)农村信用合作社。它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是德国作为信用合作发源地最重要的贡献者之一。

 

    赖夫艾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字来源于它的创始人赖夫艾森(Friedrch Raiffeisen)的名字,他被人们尊称为“实践家”。赖夫艾森1818年出生于德国的哈姆。自小为人仗义,乐于助人。年青时曾参军入伍,在部队这个大熔炉中磨炼养成了他耿直坚强的性格。退役后,他进入政界,办事干练,坚强果敢的风格使他很快崭露头角,27岁时已担任威雅布许市市长。彼时,工业大革命冲击下的德国商品经济开始发展,农奴解放和土地允许自由买卖使得获得自由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然而,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和周转资金,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仍然无法提高。作为市长的赖夫艾森下决心要改变这一境况。彼时,正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The 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创建不久,合作制思想在欧洲大陆广泛流传,赖夫艾森很快接受了合作制思想,并有了模仿城市手工业者组成社团的形式,将农村农民组织起来的想法。1849年,在他的努力游说下,最终在60多位富裕平民的赞助下,创立了“佛拉梅斯佛尔德清寒农人救助社”,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成员反抗牲畜贩卖商人的高利贷盘剥,专门向农民提供优质肥料。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赖夫艾森认真学习借鉴发源于英国合作运动的罗虚代尔原则,订立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即: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组织,大家平等互助;社团尽力为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成员要按时偿还借贷的生产资料等。

 

    但很快他就发现,农民除了肥料之外,更需要资金。在1850年,舒尔茨在德国的德里希创立了被称为“贷款协会”的信用合作社,即平民银行,为城市小手工业者、职员等成员提供资金借贷业务。这给了赖夫艾森很大的启发:为什么农民不可以从合作社得到贷款呢?1854年至1862年之间,他先后创建了“赫德斯多夫储蓄金库协会(Heddesorf Credit Union)”、普鲁士农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旨在使农民免受高利贷剥削,并促进农业生产和防止农业灾荒。同时在提高成员道德或精神层面也起到一定作用。

 

    在他的坚持和努力下,普鲁士农民信用合作社连续经营10年之久,并带动了其他地区农信社的成立、发展及壮大。1872年莱茵地区第一个农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莱茵农业合作银行成立;1874年他又设立赫荪农业中央金库及菲斯特华尼亚银行;1876年,各地的信用合作联合社又联合起来,组成信用社的中央机构,称为德国赖夫艾森合作社总联合会。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沿用至今的赖夫艾森合作银行。德国的现代合作金融业就是在赖夫艾森银行和舒尔茨·德利奇在城市领域兴办的工商业合作社大众银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160余年发展和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的不断联合与集中,目前已形成一个以德意志合作银行为龙头、区域性中心合作银行为躯干、赖夫艾森银行和大众银行即信用合作社为基石的完善的现代合作金融体系二级经营和三级经营相结合、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相结合的混合型合作金融体制。

 

    赖夫艾森信用合作社的成功在全世界掀起了一场信用合作风潮,特别是在欧洲各国,多以赖夫艾森信用社为模范,甚至许多国家农村信用社都统称之为“赖夫艾森信用社”。与舒尔茨在城市建立的信用合作社经营模式相比,赖夫艾森模式的信用合作社有以下特征:(1)带有宗法性质和慈善性质。合作社不设入股金,不支付股息,贷款以个人名义即以道义保证发放,并且为了避免引起人们的利欲,信用合作社的全部利润都不向成员分配。在合作社组建时,可以从地方和市政机关以及教会等方面得到一些资助,业务活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集资,集资对象广泛,包括个人、团体、机关以及合作社联盟;(2)成员以其全部财产对信用合作社承担无限责任;(3)在组织体制上,赖夫艾森原则要求各合作社隶属于中央金库。这些特征说明,赖夫艾森信用合作社非常注重成员的道德品性,信用合作社作为一个平台和纽带,能够逐渐将农村的一切事业都以合作方式开展,最终形成一个管理中枢,指导监督各社,将无组织的农民全部结合起来,形成经济上的合力,以此改善农民的生活。

 

    从德国赖夫艾森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成功经验来看,有以下几个要素不容忽视:

 

    1.有必要的市场需求。19世纪中叶的德国,正是农民获得自由不久、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但缺乏必要生产要素的时候。农民不仅缺乏最基础的生产资料,而且对资金的需求尤其严重。而当时德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存在了70多年,追逐利润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目的,收入低、还款能力差的农民根本未被纳入其服务范围内。这时,缺乏资金的农民迫切需要一种能够为自己提供贷款的组织或途径,在此背景下诞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说恰逢其时,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2.有较好的信用保障机制。合作性金融机构是所有成员共有、为所有成员服务的,内部的制约机制需要所有成员自觉自律。因此,成员能否服从合作性原则是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德国信用合作社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一些德国信用合作社的记录中清晰地反应出曾逐出不符合规定的成员。在成员信用信息搜集方面,德国人认为将自己的财务状况暴露给由自己的邻居组成的信贷委员会比给那些陌生的银行职员好得多,因此在采集成员信息时能够给予很好的配合。此外,在早期赖夫艾森信用合作社中,成员的诚信制约机制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即宗教。早期赖夫艾森信用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的资助来源即为教会,而西方的信用观念有一部分是和宗教制裁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发展到后期,当信用合作社逐渐壮大,并进一步形成与商业银行持平的竞争地位时,成熟的制度建设则渐渐代替传统的理念约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强有力的审计系统和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为德国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有适宜的制度环境。赖夫艾森信用合作社从发展伊始到后期成熟壮大,都是在当时法规政策允许甚至鼓励支持的范围内。1867年,普鲁士通过了《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私法地位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该法后来成为全德意志帝国的法律,先后经历数十次修改但基本框架并未改变。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德国合作社发展的历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德国合作社的起源之一就是信用合作社。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德国的合作社法将信贷合作社和其他生产、销售、消费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都列入到合作社法的规范对象中,享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其他经济组织处于同等的竞争主体地位。现在,德国的合作社法是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这对于德国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今,赖夫艾森合作银行作为主要股东之一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已经成为德国合作银行体系中的顶层机构,发展成熟的德国合作银行体系也已经成为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

 

    4.坚持合作制原则。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合作银行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和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始终没有发生过改变。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的需要来开展。在经过一系列的联合与合作之后,处于合作银行体系顶端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也是把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目前,德国合作银行拥有与其他商业银行同等甚至更强的竞争地位。到21世纪初,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已经成为全国十大银行之一。

如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在繁荣发展,一些合作社也开始尝试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尽管,我国合作社发展历程总体来看与德国有着较大差别,但在信用合作的现实需求方面仍有相似之处。加之目前我国合作金融发展的相对滞后和迟缓,亟需突破传统思维,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因此,学习和借鉴德国成功的发展经验,将对我国未来合作社的发展和合作金融体制的完善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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