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份。(申报数据不录入征管系统的情况下,需要提供3份申报表。)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征管系统中录入申报数据的,不再重复报送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2份。(申报数据不录入征管系统的情况下,需要提供3份申报表。)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期申报内容和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报送: ——总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征管系统中录入申报数据的,不再重复报送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三、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2份。(申报数据不录入征管系统的情况下,需要提供3份申报表。)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基本流程】 同“4.5.1—09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征管系统中录入申报数据的,不再重复报送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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