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司考那么难,为什么你还是要考呢?

 张维良的图书馆 2016-08-19

 司考那么难,
为什么你还是要考呢?

合合菌问了自己千百遍,
终究还是没有得出一个准确的答案!

思来想去还是继续看书吧,
也许过了,就知道原因
! 





第一讲 刑诉法概述



一、诉讼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安、监狱、军保、海缉)
           2、检院
           3、法院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参)
1、当事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犯嫌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2、其他参与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刑诉法的职能
    1、控诉职能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等行使)
    2、辩护职能 (犯嫌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3、审判职能 (主体只有一个,即是法院)



第二讲 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检察权:由检院来统一行使。
审判权:只能由法院来统一行使审判。
二、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国安: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案;
军保: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案行使侦查权;
监 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海缉:对海关辖区内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

三、司法独立
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法、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4、法、检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检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检院依法对刑诉法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中监督:公安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2、批捕中监督:批准逮捕时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捕);批准逮捕时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直接决定逮捕);
3、审查起诉中监督:发现遗漏同案犯(应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直接起诉)
4、审判中监督:
(1)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庭后提出纠正意见。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同级检院向上一级法院二审抗诉。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上级检院向同一级法院再审抗诉。
(4)死刑复核案件监督:最高检可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嫌人、被告人死掉的;
2、出现以上六种情形,如何处理?
(1)立案阶段: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侦查阶段: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审查起诉阶段: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
“显著轻”——做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做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审判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一般就是终止审理,除非现有证据证明其无罪,则宣告其无罪)


  第三讲 刑诉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一)被害人权利:
1、权利遭受侵犯: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2、对公安不立案:(1)可向公安申请复议; (2)可向检院提出申诉 ;(3)可向法院提出自诉);
3、对检院不起诉决定:(1)有权向上一级检院要求申诉 ;(2)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4、对未生效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院抗诉;
5、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申诉;
6、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代;

(二)自诉人权利
 1、随时委托诉代;
 2、对于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可提出上诉;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4、可接受调解(公转自不可调解;)

(三)犯嫌人、 被告人的权利
1、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委托辩护人
2、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公转自不可反诉);
3、最后陈述权: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不可替代,不可省略);
4、上诉权:被告人对于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四)附民原告人、 被告人权利
1、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2、委托诉代。(双方都能委托,委托时间视公诉、自诉而定)
3、上诉权:双方都能够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4、有权进行和解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5、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二、其他诉参
(一)法代:
1、代理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2、产生依据:法律规定;
3、权限:法代权利=被代理人权利。(但最后陈述权除外)
4、诉讼地位独立,行使权利不用被代理人同意;
(二)诉代
1、委托人范围: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代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代;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代。
2、产生依据:基于委托;

(三)证 人
1、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3、义务
(1)证人出庭的条件: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
(2)证人出庭的例外: 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3)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 法院可强制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鉴定人
1、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3、鉴定人是自然人。
4、义务:(1)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第四讲 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一般刑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安、监狱、军保、海关缉私、检院)
(二)检院 :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七种:A类一般主体: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
          B类特殊主体: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刑讯逼供案;
4、需由检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三)法院(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A: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案(可自诉可公诉);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3、公转自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对交叉管辖的处理:
1、公、检交叉
 (1)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2)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2、公诉中有自诉交叉
公安机关、检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自诉案件时: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2)对于属于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直接立案进行侦查,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
3、自诉中有公诉交叉
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院处理。




三、级 别 管 辖
1、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最高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案;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2、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必要时在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情形(地区管辖不明的刑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案;
4、规避法院管辖: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5、指定管辖程序:
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后: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领域外的中国船舶犯罪:最初停靠地法院管辖;
4、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犯罪: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6、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否则由服刑地法院。


第五讲 回避



一、无须回避:证人、辩护人、代理人;
二、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代、辩护人、诉代向有关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3、职权回避: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4、程序
申请主体: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无近亲属)
申请时间:任何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申请方式:既可用书面也可是口头
申请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
三、决定主体:
法院: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院: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
四、回避决定:
 回避问题应使用“决定”的形式。 回避的决定可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做出。
五、救济方法: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代、辩护人、诉代有权申请复议;(被回避的人员不能申请复议);
向原决定机关复议;
对于不具回避理由的, 由法庭当庭驳回, 并不得申请复议。
回避后,先前行为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