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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约不简单的“浦东法则” □ 王治国

 长江一孤岛 2014-08-14

    访谈对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姚秀权

    法周刊:浦东法院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审判质效的实践,获得了控辩双方的认可,请谈谈你们的工作经验?

    姚秀权:首先,我们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实施方案》,确保快速审理的规范化运作。

    其次,完善配套,充分挖掘审判工作快速化的潜力。通过设立远程视频审判法庭,实现了与浦东看守所的对接;与浦东新区检察院建立了简易案件集中公诉机制,公诉机关将批量案件起诉至法院并指定同一名公诉人出庭应诉,法院立案庭将批量案件分配给同一承办法官;与浦东新区司法局合作设立审矫对接办公室,有效简化拟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的审前社区意见征询工作以及判决生效后执行文书的传递工作。

    此外,与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协作,实现了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全方位覆盖,对于申请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及早为其指派辩护人,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

    法周刊:如何做到既快速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又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各项权利?

    姚秀权:在实践中,我们坚持了两大原则。一是公正与效率并重原则,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宽严相济原则。对于自愿认罪的未成年或老年罪犯,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初犯、偶犯,可以给予较大的从宽处罚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对于前科劣迹较多、改造难度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做到“当严则严”。

    另外,对错误启动或终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情形,我们建立了监督考核机制,将在案件承办人说明具体理由的基础上,明确办案责任。

    法周刊:对未来进一步完善简案快审机制还有哪些设想?

    姚秀权:第一,设立立案移送“绿色通道”。公诉机关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区分一般程序和快速审理程序予以分开起诉,并在移送给法院的起诉书首部案号中加盖“快速审理”的印章。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快速审理”案卷材料后,应于当日立案并将案卷材料分发至刑事审判庭,在随案卷移送的立案审批表和排期流转表中应注明“快速审理”字样,以实现区别管理。

    第二,设立文书共享平台。刑事诉讼中各环节的办案部门办结后应及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上传至该平台,保证下一办案部门及时查阅到电子文书。

    第三,审前社会调查前置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非监禁刑不至危害社会的犯罪人,检察机关对于自行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关进行被告人审前社会情况调查,并将社区的征询意见表随案卷移送法院,以节约审判时限。

    第四,指定辩护一贯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同一名律师负责参与全案的刑事诉讼活动,并为犯罪人提供法律服务,以节约辩护人的阅卷程序并保障刑事辩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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