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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系列解读之四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解读

 cz6688 2016-08-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从2015年起开始执行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2014年版申报表”)内容变化大和填写要求高,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正确填报2014年版申报表,深圳地税将对2014年版申报表的特点、内容和填报方法等等内容进行系列解读。


一、对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总体认识

相对于2008年版,2014年版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法更加科学。其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设计思路方面,新版申报表只展现税会差异,不再反映境外所得调整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如填报说明中指出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二是在设计方法方面,新版申报表优化了表格内容设计,如增加一项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将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等项目纳入其中。如优化职工薪酬项目设计,将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纳入其中。


二、对A105010表视同销售项目的原理解读

按照A105010表填报说明的规定,视同销售项目适用于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和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的金额。本项目的基本原理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如果按照账面价值模式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在税法上仍然要确认损益。对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会计上往往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未确认损益,但是税法从法人税制原理出发,只要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就可能需要确认损益,从而产生财会差异。目前,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有关规定。


三、对A105010表视同销售项目的内容解读

视同销售项目主要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两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对于自制的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视同销售成本是自制资产的销售成本。对于外购的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购入时的价格,视同销售成本也是购入时的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于外购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的行为,则不能适用该规定,应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在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反映。


四、对A105020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总体解读

按照A105020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权责发生制也是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但是也有例外原则,如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是合同约定应付原则,如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是分期确认原则,如政府补助是实际收付原则。


五、对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内容解读

对于A105020表第一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主要是时间差异,会计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税法需要在约定应付日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时,往往是在会计确认年度纳税调减,税法确认年度纳税调增。对于A105020表第二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会计视为融资行为,在发生年度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一次性确定收入金额,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视为分期行为,不考虑融资行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先调减收入,后调增收入。对于A105020表第二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会计规定,建造合同纵跨若干会计期间(不一定要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且建造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规定,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差异原因是跨期但未超过12个月,会计分期确认,税法一次性确认,因此,也是先调增,后调减。对于A105020表第三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同时税法确认为应税收入,二者无差异;如会计确认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则会计先确认递延收益后分期确认,同时,税法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存在有差异,应先纳税调增再分期纳税调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则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法与会计确认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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