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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租金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1-01-19

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 2017年版)》的《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A105020表涉及的租赁,又包括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案例6-1】利君公司2017年对外发生了两起租赁:

1.201731日将一台设备租赁给甲公司,每月租金1.17万元(含税价),租赁时间1年。每半年收一次租金,31日已经收到前半年的租金,9月份未收到后半年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时开具给甲公司),而是等到20181月才收到的。

2.201741日将一处办公室租赁给乙公司,每月租金2.1万元(含税价,增值税简易征收)。租赁时间从201741日至2018630日,合同约定前3月免租,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乙公司在61日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年租金25.2万元。

问题:1.租赁的会计处理及涉及的相关纳税调整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2.如果2018年未继续租赁,相关业务涉及纳税调整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一、会计处理

(一)设备租赁的会计处理

1.201731日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7.02万元

贷:预收账款-甲公司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万元

2.3月至8月每月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甲公司  1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3.9月份虽然未收到租金,仍然需要确认收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  2.0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万元

4.201710月至20182月每月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甲公司  1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5.20181月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7.02万元

贷:预收账款  7.02万元

(二)不动产租赁的会计处理

1.20176月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5.2万元

贷:预收账款  24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万元

2.20174月至20186月确认收入: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虽然前3个月是免租金的,但是该免租金的行为其实是为了后面的收取租金,因此应将租赁时间是15个月内收取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平均分配。因此,每月的收入=(2.1/1.05)*12/15=1.6万元

借:预收账款  1.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6万元

二、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

(一)与案例相关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案例涉及的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日期确认收入,属于典型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不属于权责发生制。这样的规定,对企业有利有弊,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条规定也有点违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函[2010]79号的形式打了一个补丁,进行了适当纠偏。

但是,需要注意国税函[2010]79号的用词,对于跨期租金分摊使用的是“可”字。意味着选择权在纳税人,是否分摊由纳税人自行决定(与会计上是否分摊无关无关)。如果选择分摊,就是执行了《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当然《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租金栏就不需要填报了;如果不选择分摊,直接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就需要填报并进行相关纳税调整了。

本文撰写的目的是为了讲解跨期租金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涉及的纳税调整,所以税务处理只有选择不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分摊。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可以根据对企业最有利的情况进行选择。比如案例中涉及的企业在2017年有税收优惠,而到2018年就没有优惠政策了,那就选择不分摊。如果两年都一样,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为了尽可能晚交税的目的,则应选择分摊。

既然案例选择不分摊,那么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日期均在2017年,不管是否收到,企业所得税方面均应确认收入。设备租金:总租金12万元,会计方面已经确认10万元,应调整2万元;不动产租赁:总租金24万元,会计方面确认14.4万元(1.6万元*9个月),应调整9.6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2017年跨期租金的相关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6-1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图6-2

(二)2018年跨期租金的相关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6-3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图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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