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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中--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冻结

 行者曹四 2016-08-22

 

企业上市中--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冻结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2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2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冻结的最新进展情况,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晖公司)相关诉讼纠纷引起的股权冻结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2)杰晖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的具体案情和最新进展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该案而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对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选取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依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与可比公司存在的背离情况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及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依据、过程及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存货及相关跌价准备计提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在后续年度的实际销售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适当性和计提跌价准备的充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直营店所使用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瑕疵,该等情形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发行人有无相应的补救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5、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实际缴纳总额及公司的员工收入总额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公司利润及经营影响和相关补救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情况。

 

  6、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将谢秉政、冯玲玲两人均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发行监管部

 

                         2016年8月19日

 

 

 

 

一、股权出资对于公司上市的作用

股权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即出资人将用作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以此换取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这种股权转让的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所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近年来,股权出资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以股权置换方式完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成为被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

在拟上市公司的组建和并购过程中,由于经常涉及多家公司,股权结构一般都会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同一控制人下公司股权的调整及交叉持股的调整等各种情形。股权投资方式在类似情形中至少具有以下优势:(1)节约时间及成本。例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调整为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时,如果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调整,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占用很大的现金流,同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则既节约时间,又无需占用大量的现金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2)合理避免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出资的出让方不直接获取现金收益,在最终收回或转让投资、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在新《公司法》及《股权出资办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例如: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中,有相当部分就是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完成的,并得到了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于200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600987)。其具体程序是:对公司股权经过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待新的公司(被投资公司)成立后,将经评估的公司股权变更至新公司名下。如有无法折股的尾数,可以作为资产转让给新公司。

 

二、股权出资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一)相关税收处理问题

1、自然人以股权出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5]第319号,2005年4月13日发布)的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自然人以股权出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企业以股权出资

(1)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自2000年6月21日起施行),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家企业(下称“收购企业”)通过支付股权的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的,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如果该交易符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同时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出资的其他影响

1、注意股权出资是否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法人发生变化。如果股权出资将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在其他上市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还需要再顺延3年才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在以股权出资时,除了认识到它可以节省时间及金钱外,还应当注意其可能导致其他申报条件发生的变化,防止影响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IPO申请。

2、注意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身份或资格的特殊要求。以股权进行出资前,应当核查被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对其股东身份或资格存在特殊的监管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股东资格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对金融机构的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等)。因此,以对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商业银行的出资时,除用于出资的股权以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出资人本身的身份或资格。

3、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虽然《股权出资办法》已由工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但由于股权出资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可能会涉及不同省份、地区,而实践中每个省、市、地区对于股权出资变更登记的要求可能并不完成一致。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还应当详细咨询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要求完成有关变更登记程序。

 

三、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规性的审计

(一)企业对存货可变现净值设定的审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是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异,而可变现净值的设定是否恰当,是审计其跌价准备计提的核心。审计时,应对以下几方面予以关注和审查:

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应为销售的现金流量扣除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原材料的存货,还应扣除达到预计可销售状态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扣除后的净现金流量为可变现净值。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按照规定:

  

 

 

 (1)企业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测试其可变现净值和计提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测试其可变现净值和计提跌价准备;只有难于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才可以合并进行可变现净值测试和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2)原材料等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材料价格下降并不表明其可变现净值已低于成本,只有当预计其加工成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该材料才可以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3)售价、合同价不是可变现净值,但应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销售的存货,有销售合同的,按合同定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超过合同存量的存货,应以一般销售价为基础计算可变现净值。

审查以上事项时,如果发现企业未按上述原则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建议其重新进行减值测试,或由审计人员在企业会计人员配合下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重新测试的结果应计提的跌价准备,与企业已计提的跌价准备有较大差异,应建议企业进行调整更正。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算方法正确性的审计

首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按照“应提数=存货成本-本项(类)存货可变现净值”这一公式计算的正值计提(负值不提);以后期末再计提时,对于已经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则应按照“应提数=本项(类)存货的账面价值-期末该项(类)存货可变现净值”公式计算,该公式计算结果为正数的,则为应补提的准备,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则应按照该负数绝对值与已提跌价准备数两者中较低者冲回已提准备。

审计时,如果企业计提或冲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建议做调整更正。

 

四、对存货跌价准备使用和转销的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以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期末时一并进行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总说明”中规定:小企业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以物抵债),都应结转其付出存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应包括其账面余额和作为备抵项目的跌价准备金额。

审计时,如果小企业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的付出存货未按规定结转已提跌价准备的,应建议予以更正;对售出存货已结转跌价准备的,则不必建议更改。

(二)被审计单位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付出存货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时,应同时结转付出存货的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跌价准备余额,对于售出存货是否应结转相应的跌价准备,则未提及。

但在之后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中规定:

(1)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2)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而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3)某项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部分转出的,应采用转出存货与未转出存货账面余额比例法结转转出存货的跌价准备。

另外,存货发生毁损报废时,报废存货的跌价准备应转出抵减报废损失。

审计付出、报废存货应结转的跌价准备,如果发现企业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建议企业更正;但是,如果应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数额并不很大,或者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期末存货项目列报的真实性,也可以不要求企业进行更正,但应告知企业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执行的是新准则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应用指南》,对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付出时如何结转跌价准备,只提到已售存货结转成本时,“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结转到什么项目未作规定,其他新准则对此也未作更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里除《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可供遵照外,其他情况下发生存货付出,其跌价准备的结转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鉴于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并不发生或很少发生影响,因此对采用不同方法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审计时都可予以认可。

 

五、对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审计

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如果以后价值又得以恢复,其恢复增长的价值应在原计提的限额内予以转回。各类会计制度都有与此相同或相类似的规定。

审计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时,应把握如下原则:

1.对平时发现具体项目(或单项)存货价值恢复时即转回相应的跌价准备的,应进行复核,即重新进行价值测试,以确定是否应予认可;也可以不进行测试和确认,而在审计年终企业调整存货跌价准备时,统一按年末测试结果确认;

2.对于年终一次进行存货减值测试、重新确定年末存货跌价准备应保留余额的,应结合对跌价准备计提适当性的审计,对存货中大额、敏感或有疑虑的项目重新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其中已提跌价准备的具体项目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即为跌价准备应转回的项目,当然各具体项目应以跌价准备余额转至零为限,并在此基础上,审查企业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是否符合要求。

 

 

 

六、普遍存在的社保问题

 

1、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部分核心人员缴纳,未为基层员工缴纳;(2)为城镇员工缴纳,未为农民工缴纳;(3)未为新入职员工缴纳;(4)未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5)未为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缴纳。企业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2、未按实际缴费基数缴纳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按当地最低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未按照实际应缴的社保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追缴的风险。

 

3、未依法缴纳社保全部险种,只缴纳部分险种

 

目前很多拟IPO企业普遍存在为员工缴纳部分险种,如工伤、医疗保险,而未为员工缴纳其他社保险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共五种险种。

 

4、公司员工社保由其他方代为员工缴纳社保

 

部分拟IPO企业存在其他方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如由大股东代为缴纳、关联公司代为缴纳、劳动劳务公司代为缴纳。上述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由其他方代为缴纳,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解决对策

 

对于拟IPO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一般采取的对策如下,1、从现在开始全员足额缴纳;2、对于报告期内未缴纳及未足额缴纳的部分,披露报告期社保缴纳的具体情况,解释未能足额缴纳的原因,以及说明可以当地相关政策的以及目前的补缴情况;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因未缴纳社保引起的纠纷承担赔偿责任;4、取得社保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违法违规证明)

 

整理拟IPO企业的反馈意见的案例中,针对经过整改后仍有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保,那么解释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点:1、该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间上导致无法为该员工缴纳社保;2、该部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实习生,虽计入员工总数,但该等员工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不符合应参保人员范围;3、员工刚入职,公司未能及时为其缴纳社保;4、生产工人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该等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意愿,主动出具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并对该等员工访谈保证其声明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如果公司强行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保,可能会导致工人大量辞职的风险。

 

 

 

八、社保有关的相关案例

 

1、利民股份

 

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反馈回复“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虽然存在不符合当时中国法律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之情形,但发行人已从2011年6月起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险种,相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罚款、损失和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已为员工提供宿舍,并分别自2010年12月、2011年1月开始依法为发行人、龙岩爱迪尔的所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龙岩爱迪尔并未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已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罚款、损失及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 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开始全员缴纳社保 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控股股东出具承诺

 

2、银河磁体

 

在公司第一次反馈意见中回复了关于社保问题,但依据并不够充分,导致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再次被问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原因如下:

 

①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②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③部分员工由于在岗时间较短,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员工已离职;

 

④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⑤公司在报告期内与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基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学校方选派学员至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学生与公司之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2、2010年7月5日,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10年6月前的社会保险费。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低于员工总数。

 

造成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除与公司社保缴费人数不足员工总数的原因相同之外,2010年以前,公司非城镇户籍员工较多,由于该部分员工大多已在农村拥有住房,且公司采取了措施解决员工的休息住宿问题,因此该部分员工不愿缴纳应由其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公司与该部分员工沟通协商,自2010年1月起,公司也开始为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0年7月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报告期内不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部的处罚。

 

2010年8月18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对此,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征管主管机关亦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已足额缴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低于员工总数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 解释未足额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 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股东出具承诺

 

3、富煌钢构

 

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欠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问题”

 

发行人律师的反馈回复“经核查,发行人附属子公司除了江西富煌存在以自身名义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外,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全部与发行人统一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由发行人统一派驻。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合同制在职员工1,557人,发行人已于2011年7月起对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部分比例为11%(其中,养老8%、医疗2%、失业1%),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31%(其中,养老20%、医疗6.5%、工伤1.5%、失业2%、生育1%)。报告期内发行人尚存在未为部分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其主要原因为:现行制度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标准相同,个人缴费比例较高,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受经济承受能力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巢湖市农村地区均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普遍已参加了该保险,其基本医疗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客观上使其不愿再在就业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经核查,发行人已自2011年7月起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上述未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职工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并承诺今后不会就此事项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2013年12月22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出具承诺:“今后若社保基金征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追缴,所追缴的相关费用及其滞纳金将由本公司承担。我公司应在社保基金征管部门给发行人下发追缴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代替发行人缴清尚未缴足的社保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款项,如果我公司未能缴清上述款项,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我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2014年12月29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国家要求的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统筹。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4年1月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已按照国家与江西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了有关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其部分在职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该事项系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及其社保制度衔接性等客观性因素造成的,2011年7月开始,发行人已依法为其全体员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且控股股东亦对该事项可能导致的风险做出承诺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解决措施:承认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 解释未足额全员缴纳社保的原因 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开始全员缴纳 社保社保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股东出具承诺。

 

 

 

九、IPO社保问题及解决方案

 

提示: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违反这个规定就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而拟上市企业更需要注意,以免阻碍IPO 进程。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基本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企业违反这个规定就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从目前来看,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少,不过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关注。

1. 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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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明确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境内明确境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上述社会保险。

在实践中,上述五种保险受到关注的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其他三种保险由于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保险,一般发生的情形比较少关注的自然也比较少。不过,不能因为关注的比较少,就能够免除企业缴纳保险的基本法律义务,很多企业只给员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作法从规则上肯定是违规的。

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针对农村和城镇分别建立了独立的制度体系。养老保险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医疗保险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的保险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应在成立30日内办理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主要瑕疵

(1)瑕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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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问题,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瑕疵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这有各方面的原因,主要就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①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初创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确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甚至这笔费用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因而能躲就躲能拖就拖。②社会保险目前很多地方尚没有联网没有实现统筹管理缴纳期限因而可能无法累计计算,以及就算是能够联网要取钱也需要在退休之后,这对于每个月收入并不高的普通职工来说及时兑现拿到现钱更加具有吸引力。由于上述两个原因,职工主动缴纳社保的意愿并不是很强,甚至很抗拒。

(2)瑕疵情形

从目前审核的实践来看,社保出现瑕疵的情形并没有什么多元化,问题主要还是比较集中,主要体现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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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没有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这应该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出问题的情况。

②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间不符合要求,规则规定用工30日内就应该办理社保登记,而企业可能在用工几年之后才办理登记。

③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不符合要求,规则要求按照职工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而企业以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甚至是最低工资水平缴纳。

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种类不符合要求,规则要求为员工缴纳五种社保,而企业只给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审核关注和解决思路

(1)关注重点

审核部门对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关注,无非就是企业是否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以前审核思路是主板上市企业只要取得当地社保主管部门的合法合规行为一般就不会存在问题,而创业板上市企业则关注的要细致的多,可能会关注到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甚至是缴纳时间的问题。至于为什么创业板更加关注社保问题,可能是由于创业板盈利规模相对较小,可能存在创业板企业通过社保调节利润的情形。

(2)解决思路

对于社保问题的瑕疵,解决思路也简单明确,主要就是对症下药。针对上述四种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以逐一出具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如果是缴纳人数不够,那就把没交的人数补上;如果是缴纳基数不行,那就调整缴纳基数,不过目前实践中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如果是缴纳时间不够,这个只要是后续规范了历史问题不再关注;如果是缴纳险种不够,那就及时补缴其他险种。

对于实践中最常见的社保缴纳人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果经过解决之后仍旧有部分人员没有缴纳社保,那么需要对这些人员没有缴纳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整理目前一些案例,解释的原因主要如下:

①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②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③部分员工刚入职,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

④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⑤实习生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⑥公司生产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未实现全国统筹领取麻烦,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因此农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的风险。

⑦公司部分员工主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且已经进行访谈保证其承诺是员工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观点

(1)员工人数披露的口径

为了解决社保缴纳人数占比不高的问题,在某些案例中对员工基本情况中员工人数大的披露做了调整。小兵认为,如果只是将一些尚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或无需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计入员工总数的话,应该是规则允许的;但是如果单纯为了提高社保缴纳比例而刻意压低员工总数的话,可能就涉及信息披露合规的问题。

(2)社保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社保问题不单纯是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影响到发行人的业绩,主要有以下几种比较极端特殊的情形:①报告期内有缴纳社保,但是是控股股东代缴的,如大东南的案例。在该案例中,后来会计师专门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整,报告期内视同发行人自己缴纳调整了管理费用,同时将大股东代缴的作为股东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判断金额较小不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②报告期内没有缴纳社保,从申报材料之日起缴纳社保,并且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保证一定足额缴纳社保,如步步高的案例。在该案例中,中介机构对报告期三年发行人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保支出进行了测算,经过测算保证这些金额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新农村合作医疗能代替医疗保险吗?

小兵认为是可以的。从社保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两个独立的医疗体系,尽管两个可以都实施,但是如果职工同意只实施一个那么应该是允许的,合规的。

【以前过多地分析监管思路以及怎么更好地做项目。小兵的一些分析尽量从法律的角度去讲,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再去将合理性问题,小兵想回归我们对于法律最起码的敬畏和尊重。】

(4)证监会以后还会管社保吗?

小兵一直强调,证监会只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只负责企业上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有专门对口管理的业务问题应该由专业部门负责,而不是证监会作为保姆什么都要管。证监会也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但是由于当地主管部门对于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因而很多问题稀里糊涂就过去了,证监会只能为了从自己出去的上市公司不会有大的法律障碍,从而管了很多自己不应该管的东西,很辛苦也很没必要。

注册制改革之后,证监会还会管社保吗,还会管那么多吗?应该不会了,这个工作应该交给当地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当地主管部门负责社保的合法合规问题,而中介机构要保证不存在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5)什么属于“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社保”的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1999年11月25日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第6条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

社会保险法已经在2011年全面实施,这个文尽管还没有废止但是其效力和适用性还是值得商榷。不过这个思路可以值得借鉴,在注册制的改革下,当地社保主管部门可以是认定“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情形的部门,如果存在这种情形可以出具文件认定不符合证监会上市条件。

 

 

 

 

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和资金来源,并就发行人历次沿革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或与发行人从事业务为上下游关系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关系。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过重大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诉讼或其他纠纷。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杰晖公司的股东构成、实际控制人、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与杰晖公司是否存在持股或其他关联关系;杰晖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案件,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涉诉案件与发行人股东的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被查封冻结的情况,说明查封的标的额及查封原因;请保荐机构说明杰晖公司及相关纠纷是否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障碍。

5、关于发行人产品的网络销售情况,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直接或授权通过网络销售产品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的数量、价格、金额等,对比网络销售的价格与实体店的销售价格,分析网络销售服饰的发展趋势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网络渠道销售的产品是否经发行人授权,说明发行人对外包厂商、加盟商的产品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说明相关网络销售发行人产品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损害情况,说明发行人针对相关情况的具体应对措施。

6、据披露,截至2014年底,发行人的研发设计人员为37人。“近三年,公司研发设计中心设计新款分别为1,822个、1,973个、2,140个,上市新款分别为1,511个、1,623个、1,850个。”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研发设计人员的分工情况和具体人员构成;说明单件新款产品设计到生产的具体流程、各流程需要的人力配置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发行人研发设计人员数量与新款产品研发数量是否匹配并说明理由。

7、据披露,公司建立了由自有仓储中心与第三方物流相结合的物流仓储模式。公司目前的仓储物流网络主要由公司总部总仓、各门店小仓和第三方物流链接组成。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合作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物流采购的计价方式和采购数额,结合发行人门店的分布和供货情况说明相关物流成本与发行人的销售情况是否匹配。

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持有三项“”商标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与SCOFIELD品牌的关系,说明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知识产权争议。

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红河州新都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说明发行人向该门店提供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条件与其他门店相比是否存在差异或其他不公允的情况。

10、据披露,公司通过名牌折扣店对过季服装进行销售。由于公司产品定位清晰且品质高端,通过合理有效的促销方式可以及时消化过季服装,保证公司存货流转顺畅和业务的稳步发展。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过季产品的具体处理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过季产品的销售金额、销售渠道和定价方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结合过季产品的处理情况说明发行人存货的计提处理是否充分。

1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况,欠缴数额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曾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欠缴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障碍;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引起诉讼或其他纠纷,是否曾因产品质量责任收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退货或纠纷,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退货的详细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自行设计并将生产环节外包。公司采购类别包括成衣、面料和辅料。公司的供货包括订货和补货两种。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1)“单纯品牌运营模式”下是否所有产品均外协生产,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以及发行人控制外协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主要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对其采购的价格、数量及结算方式;(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协方、外包方是否采取买断式的采购模式,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除质保问题以外的退换货协议,如有,需披露协议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3)报告期各期订货、补货的金额和比例,补货产品的销售情况,订货、补货的单价是否相同;(4)采购面料和辅料的原因、标准和相关采购成本占成衣成本的比例。请保荐机构核实发行人与外协方、外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所采用的核查方法。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全国拥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共计559个,直营店251个,其中239家直营店采取联营方式,加盟店308个。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分析并补充披露:(1)主要直营店店面开业时间、租金水平、装修支出、装修费用的摊销政策、员工人数、员工薪酬,以及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2)报告期各期,新开店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及会计核算方法、经营状况及盈利情况,包括存货、营业收入、毛利率、销售数量和销售费用等,并与老店铺同期财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新店经营业绩的合理性;(3)对加盟店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及结算政策,产品调换率的确定依据、各期实际产品调换率的情况,主要加盟店的开业时间、加盟许可期间、报告期是否收取加盟费、商标许可使用费等费用,新增加盟商对收入增长的贡献情况;(4)报告期内关闭店铺的时间、原因,新增店面是否与关闭店面在同一区域或邻近区域;(5)联营方式直营店销售收入分成比例的确定依据、主要店面的分成比例、收入确定的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直营店和加盟店经营情况的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说法发行人是否与加盟店存在关联关联。

15、据招股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34.70%、36.89%和35.65%,供应商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分析并补充披露:(1)向供应商采购的产品类型、数量、单价和金额,如果单价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前五名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2)分直营店、加盟店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16、据招股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近三年年末,库存商品在存货账面余额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91.09%、93.29%和96.49%,库存商品跌价准备占当期期末存货账面余额的比重分别为0.84%、0.78%和1.61%,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水平相比较低。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分析并补充披露:(1)按照产品品牌种类分别披露库存商品的数量、金额、库龄,并分析报告期各期的变化及原因;请结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销售周期及直营店数量等因素,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占比及存货周转率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变化及原因;(2)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并结合产品销售周期、商品库龄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主要直营店和加盟店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余额。针对存货余额较大的店铺,分析并比较单位面积的存货金额。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所采用的盘点程序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程序,并判断程序是否恰当和充分。

1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销售模式,按照直营店、加盟店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金额及账龄;结合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信用政策、回款及账龄情况,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水平,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8、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按产品类别、门店类别补充披露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存在显著差异,请说明原因;(2)补充披露折扣店数量、增减情况、销售金额及折扣的大致区间。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报告期各期现金销售和现金采购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针对现金交易履行的核查及审计程序。

20、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说明加盟商的换货率期限、是否稳定、是否能够合理估计换货率,进行收入确认时是否应确认相应的负债或在换货期满后确认收入。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2、请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高管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请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23、请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中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请进一步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25、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各门店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和核查过程。

26、据披露,公司通过与成衣厂、面辅料供应商之间签订的《承揽制作合同》的条款设计,对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以保障生产采购环节的顺利进行。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规格、面料要求、产品知识产权、数量金额、交货期、品质标准、检测验收约定、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结算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承揽制作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说明发行人确保其商标和设计不流失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采购并向外协厂商提供的面料和辅料的具体种类、数量和金额及相关占比,说明发行人提供的面料和辅料占外协厂商所需相关原料的比例;除“部分特殊性能面料及部分印有品牌标识的辅料”由发行人向成衣厂提供,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如何确保外协厂商产品质量稳定和统一,说明外协厂商原料采购方式,是由外协厂商自主采购、发行人指定供应商还是由发行人统一采购,说明相关采购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情况。

27、据披露,在成衣厂选择方面,发行人建立了一套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国内合作的主要成衣厂的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管理水平在行业内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和良好的口碑,具有为国际知名品牌加工的经验;并有部分成衣委托韩国成衣厂加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合作成衣厂的具体情况,说明向境外成衣厂采购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成衣厂商的基本情况、成衣采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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