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序号 | 罪名 | 一档 | 二挡 | 三挡 | 备注 |
1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其他参加 | 积极参加 | 首要分子 | 1.注意1998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解释》第一条:明知有分裂、颠覆内容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定罪。 |
2 | 煽动颠覆国家证券罪 | 其他参加 | 积极参加 | 首要分子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序号 | 罪名 | 一档 | 二挡 | 三挡 | 备注 |
1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受重损 | —— | —— | 2009年最高法《关于印发醉酒驾车法律适用意见》:醉酒驾车肇事后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2 | 失火罪 | 死1重伤3 财产50万 10户房屋毁 火灾有林地2公顷,其他4公顷 | —— | —— | 2008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规定一》 |
3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死1重伤3轻伤10 用户1万断电6小时以上 损失100万 | —— | 1. 2007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解释》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不够盗窃,定破坏电力设备。未危害公共安全,盗窃够,定盗窃。二罪都够,从一重。 电力设备需已交付使用、通电使用或者正在运行期间。 2. 1993最高法《破坏电动机批复》,破坏生产单位电机设备,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定盗窃、破坏生产经营或者故意毁财。 |
4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 同上 | 死1重伤3轻伤10 井喷、重大污染事故 损失50万 | —— | 1.2007最高法《关于办理盗窃油气解释》盗窃油气过程中,危害公共安全,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时符合盗窃和破话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从一重。 |
5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其他参加 | 积极参加 | 组织、领导 | 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数罪并罚。 |
6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军用1支、 非军用火药动力1支,气体动力2支(其他见解释) | 一般五倍,手榴弹3被 | —— | 200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枪支成套散件,以相应数量计;非成套散件,以30件为一条计算。 第八条:非法储存是指明知而为他人存放枪支弹药,为自己存放的不算,但是未自己储存爆炸物是算的。 |
7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 重伤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 | 粉、液、制剂10倍、人伤亡3倍,财产2倍 | —— | 1.2003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2.指导案例:2013年最高法《第四批指导案例》: 氰化钠属于毒害性物质。 非法买卖,包括购买或者出售,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 |
8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军用1支,非军用:火药动力1支,气体动力2支,军用子弹20发,气枪铅弹1000法,非军用子弹200发,手榴弹1枚 | 军用2支,非军用:火药动力2之,气体动力5支,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0法,非军用子弹1000发,手榴弹3枚 | —— | 200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解释》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条件人员,擅自持有。 私藏,是指符合配备条件人员,在配备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 |
9 | 交通肇事罪 | 主要责任以上:死1伤3、 同等责任,死3; 损失30万; 伤1,主要责任以上,酒毒、无证、安全、报废、超载、逃离六种情形 | 主要责任以上:死2伤5; 同等责任,伤6; 损失60万;逃逸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1.2000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解释》:注意: 逃逸的八种情形包括酒毒、无证、安全、报废、超载以及第二条三种情形。 2.注意指使逃逸、指使违章的共犯问题。 3.注意隐匿、遗弃被害人的转化问题: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
10 | 危险驾驶罪 | 酒精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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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罪,从一重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序号 | 罪名 | 一档 | 二挡 | 三挡 | 备注 |
1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5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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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2.注意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意见》本罪主体 1.公司、企业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为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活动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利用教学便利而非职务便利 4.评标文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员。 |
2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10万 | —— | —— | 201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罪名立案标准规定二》十二条。 注意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
3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经济损失10万、获利20万、造成更有关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 | —— | —— | 201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罪名立案标准规定二》十三条。 注意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4 | 骗取贷款罪 | 100万、损失20万 | —— | —— | 2010年《公安立案标准规定二》二十七条 注意本罪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且未强调非法占有目的。而贷款诈骗罪只能由个人构成,强调非法占有目的。 |
5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个人:20万,损失10万 单位:个人100万,损失50万 | 五倍 | —— | 2010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 注意:数额以吸收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归还数额,作为量刑情节。 |
6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其他票据:面额1万,10张。 信用卡,1张,空白10张 | 信用卡:5张,空白50张,数额20万 | 信用卡:25张,空白250张,数额100万。 | 2009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 |
7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持有运输伪卡1张、空白卡10张; 持有他卡5张; 使用骗卡1张; 出售、购买,提供伪卡或骗卡1张 | 五倍 | —— | 2009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 |
8 | 挪用资金罪 | 三月未还,营利:3万; 非法:2万 | ——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
9 | 集资诈骗罪 | 个人:10万、单位:50万 | 个人:30万 单位:150万 | 个人:100万 单位:500万 |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注意: 1.以实际骗取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2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3.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
10 | 贷款诈骗罪 | 2万(此处按照公安标准) | 5万 | 20万 |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2010年《公安机关追诉标准二》二者有冲突,按照后面司法解释 注意: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
11 | 票据诈骗罪 | 个人:1万(公安标准)、 单位10万 | 个人5万、单位30万 | 个人10万、单位100万 |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2010年《公安机关追诉标准二》二者有冲突,按照后面司法解释 |
12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个人1万、 单位10万 | —— | —— | 2010年《公安机关追诉标准二》 |
13 | 信用证诈骗罪 | —— | 个人10万、单位50万 | 个人50万 单位250万 |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 |
14 | 信用卡诈骗罪 | 伪造、骗领。作废、冒用,5000元; 恶意透支1万元 | 5万、10万 | 50万、100万 |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五条 |
15 | 保险诈骗罪 | 个人1万、 单位5万 | 5万、25万 | 20万、100万 | 2001《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纪要》、2010公安《立案标准二》 |
16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5万 | 50万 | 250万 | 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 |
17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万 | —— | —— | 2010《公安立案标准二》 |
18 | 虚开发票罪 | 100份,40万。行政处罚5年内二次以上 | —— | —— | 2011年《公安立案标准二补充规定》 |
19 | 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25份,10万 | —— | —— | 2011年《公安立案标准二补充规定》 |
20 | 侵犯著作权罪 | 违法所得3万、经营5万、500张、点击5万次,会员1000人。 | 违法所得15万,经营25万、2500张点击25万次、会员5000人 | —— | 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具体问题解释》第五条、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那件解释二》第一条、201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意见》 注意: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网络传播、出租、展销。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不定非法经营罪。 |
21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违法所得10万 | —— | —— | 2004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具体问题解释》第六条、十四条 注意:实践中,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又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一般从一重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
22 | 合同诈骗罪 | 2万 | 10万 | 50万 | 2002年《关于追诉四种经济犯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
23 | 非法经营罪 | 5万 | 25万 | —— | 2010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外汇、电信业务等解释 |
24 | 强迫交易罪 | 轻微伤、损失2千、3次或3人、交易数额1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伪劣商品5000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 | —— | —— | 2008年《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一》第28条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序号 | 罪名 | 一档 | 二挡 | 三挡 | 备注 |
1 | 故意伤害 | 轻伤 | 重伤 | 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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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强奸罪 | —— | 情节恶劣、多人、公共场所、轮奸、重伤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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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绑架罪 | 情节较轻 | 绑架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 |
| 2001年最高法批复: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择一重罪处罚。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序号 | 罪名 | 一档 | 二挡 | 三挡 | 备注 |
1 | 抢劫罪 | —— | 6万 | —— | 2005《两抢意见》 2016最高法《抢劫意见》 |
2 | 盗窃罪 | 2千 | 6万 | 40万 | 2013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注意:八种特殊情况数额是减半 |
3 | 诈骗罪 | 5千 | 10万 | 50万 | 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具体案件解释》、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注意:五种情形数额减半 |
4 | 抢夺罪 | 2千 | 5万 | 30万 |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力《在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5 | 聚众哄抢罪 | 4千 | 4万 | —— | 2012年北京市《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
6 | 侵占罪 | 2万 | 20万 | —— | 2012年北京市《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
7 | 职务侵占罪 | 1万 | 10万 | —— | 1996最高法《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京高法《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
8 | 挪用资金罪 | 未还、营利3万、非法2万 | —— | —— | 2010《公安立案标准规定二》85条、2000年最高法批复:受国字号委托经营管理国财的非国人员,挪用国有资金,以挪用资金罪定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国字号委派到非国字号的,才定挪用公款罪。 |
9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5千,损失5万 | —— | —— | 2010年《公安规定二》第86条、 2003年最高检批复: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
10 | 敲诈勒索罪 | 3千,七种情况50% | 6万,六种情况80% | 40万,六种情况80% | 2013年北京市高法《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1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1万 | 10万 | —— | 2012年北京市《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序号 | 罪名 | 一档 | 二挡 | 三挡 | 备注 |
1 | 寻衅滋事罪 | 强拿硬要1千;任意毁损占用2千 | —— | —— | 2013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7克下/10克下 | 10克上 | 50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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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10克 | 50克 | —— | 2012《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三》二条 |
4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1次3人/2次上 | —— | —— | 2012《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三》十一条 |
5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2人次 | —— | —— | 2008《公安立案标准一》第78条 注意:引诱14下幼女卖淫,一次入罪。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待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