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队医与足球俱乐部之间是劳动关系吗?|法行天下刘秋苏

 半刀博客 2016-08-24


足球俱乐部与队医是劳动关系吗?答案是肯定的。网上搜索了一篇终审判决书(遗憾的是没有找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了队医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律师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为:首先足球俱乐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法律并未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任何免责事由,如果孙某确实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足球俱乐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关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老刘曾经写过一篇《劳动者拒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解析》发在2015年11月19日“法行天下刘秋苏”(fxtxlqs)微信公众号,点击标题或者滑屏到最底端左下角阅读原文可以阅读。此外,关于律师费,全国目前仅有深圳有规定,没错,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律师费!深圳是这样解释的......点击标题阅读),其他地方还是不支持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上诉人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足某球俱乐部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足球俱乐部是否应向孙某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

关于工资问题,某足球俱乐部主张孙某于2015年2月1日已经离开公司,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并且其在2015年2月16日还向孙某发放了2015年1月的工资,与其主张的离职时间也不相符,故原审采信孙某主张的离职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某足球俱乐部没有向孙某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依法应当支付,原审计算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足球俱乐部上诉主张其多次要求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孙某以种种理由拒绝签订,故其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某足球俱乐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法律并未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任何免责事由,如果孙某确实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某足球俱乐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但某足球俱乐部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既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没有依法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其应当向孙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审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因孙某离职时,已过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同时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某足球俱乐部在孙某离职时仍未向其支付2015年2月份的工资,属于拖欠工资,孙某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原审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律师代理费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本案中原审依据孙某的胜诉比例和其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计算出的律师费数额,并未超过五千元,符合法律规定,某足球俱乐部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上诉人某足球俱乐部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某市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编 者 简 介  

刘秋苏,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任二级法官,曾担任政协常委,在县、区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年间(南京、徐州两地),获二等功一次撰写的论文在法学杂志、法律与医学、法制日报等报刊发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法律风险控制经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