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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物业提供的停车位,轿车丢失

 欣欣向上MR 2016-08-25
案例描述
       某商业大厦的客户轿车丢失。当时客户进入大厦时停车场的车辆管理员对该车辆进行了发卡工作,停车卡上写有“本大厦停车之提供车辆的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请各位车主自行保管!”。该客户因车辆丢失向物业公司要求索赔,但是物业公司拒绝赔偿,于是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物业公司据理力争,坚持不予赔偿。最后,客户上诉法院,物业公司认真准备好所需各类证据,到人民法院应诉,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就要证明其与客户仅是“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关系”,那么需要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对外明示及物业管理合同中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例物业公司提供的仅是停车位和停车秩序这种“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关系”,这在写有““本大厦停车之提供车辆的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请各位车主自行保管!”的停车卡上已经表明。事实上,停车位本身并未造成车辆灭失,车辆的灭失也不是因为停车秩序造成的,所以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不是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对车辆进出进行检验的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停车场值班人员发现有人盗窃车辆而不及时制止、告知车主或报警,应是一种重大过失行为。但在本案例中并不存在这一事实。所以,物业公司不应进行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摘自邵小云老师编著的《物业服务案例解析》第七章物业车辆管理案例【第62页】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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