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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brendawu113 2018-02-28

修炼成一名物业精英

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期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

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

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法。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

1. 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 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 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 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丢车,需负责任。

5. 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案例二:楼上住户漏水问题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徐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赔?


案例分析:

1、 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2. 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 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犯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 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位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案例三:巨型浴缸问题

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得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但顾某认为自己购置的私有财产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问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为什么?


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业主购置的财产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应当顾及相邻个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案例四: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不对称

小王购买了一套期房。住房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第一,签订业主公约;第二,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小王发现业主公约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同时他认为签订3年得管理协议也不是合理的,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此为由不给他房屋钥匙。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小王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于业主不签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而拒绝交付房屋钥匙的做法明显欠妥,也是不合法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1、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协议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2. 逼迫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是没有道理的,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与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现实格格不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把临时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改为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当然要拒绝。


3.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以上原因拒绝交付钥匙,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案例五:小区内收取停车费

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1. 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元。

2. 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元/小时

3. 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

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所以,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许可,自行确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规定及其收费标准,并且把车辆停放收费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车辆停放发生的管理成本,所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


案例六:枯枝砸伤人

某高校一棵靠近院墙的国槐的一枝枯枝自行掉落在院墙外,不巧院墙外有一位女同志和爱人经过,正好砸在女同志的身上,划破衣服,砸伤背部和手臂。事发后,其爱人给物业管理中心绿化部打来电话,告知情况,主管绿化的副主任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结果与所报事实相符,立即将女同志送往医院医治,经医院检查无大伤,住院休息几天即可。其爱人向校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了赔偿要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约3400元)。

问题:物业管理中心该不该赔偿?

案例分析:

枯枝掉落砸伤行人系绿化管理不到位问题,全部责任在于物业管理中心,应该赔偿。对于受害者的一些无理要求,必须持慎重的态度。

同时物业管理中心要提高防范意识,勤修剪枯枝,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案例七:楼宇玻璃掉落砸坏小车案

某高校一位老师将其小车停放在楼前,中午12时40多分钟,楼上的一块玻璃突然掉落,砸在小车前挡风玻璃上,将挡风玻璃砸碎,并划伤了小车的前盖。该玻璃系过道窗户上的,窗户是铁皮钢窗,年久失修。车主认为物业管理中心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对楼宇负有管理义务,楼宇公共部位的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应当予以修理车辆,恢复小车原貌。

请问:车主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

第一要看物业管理中心是否对小车负有保管的责任,有的小区在管理中对车辆实行了保管的责任,与业主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收取了车辆保管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中心就形成了对保管车辆负有毁损、丢失的损害责任。

该物业管理中心没有与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因此,可以定为无偿停靠,可以不赔偿。


第二要看物业管理中心对掉落的玻璃是否有管理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置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规定中明确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该玻璃是公共过道窗户上的,系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场所,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尽到一个管理人应当尽到的义务,有责任去消除这种隐患,尽快地对窗户进行维修,由于年久失修,造成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前挡风玻璃和前车盖,物业管理中心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当赔偿车主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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