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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四)

 昵称35736784 2016-08-25

(二)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解释1】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解释2】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6)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释1】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解释2】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工会经费缴款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解释2】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应单独进行核算。

【解释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1-4】甲企业2012年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属于合理限度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在本案中:

(1)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额大于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2)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2.5%=10(万元),实际发生额大于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例1-5】软件生产企业2013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2万元,当月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100万元,则2013年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100×2.5%=4.5(万元),如果软件生产企业没有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则只能扣除2.5万元。

【解释4】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3)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4)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5)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6)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等。

5.社会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的收入额。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扣除。

【例1-6】2012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 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 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在本题中:

(1)债务重组收益为营业外收入,销售(营业)收入=1 200+400=1 6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 600×5‰=8(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20×60%=12(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12(万元)。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按照统一口径计算扣除标准。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规定扣除。

【解释】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提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例1-7】境内甲生产企业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4 000万元,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1 000万元,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500万元,广告费支出8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在本题中:

(1)出租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为“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为“营业外收入”;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4 000+1 000)×15%=750(万元);

(3)超过的2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解释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释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解释4】捐赠支出具体范围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解释5】捐赠支出票据要求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解释6】捐赠资产价值确认

(1)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2)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8】境内甲公司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2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市民政局向某灾区捐赠20万元,甲公司直接向某希望小学捐赠30万元。在本题中:

(1)甲公司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3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通过市民政局向某灾区的捐赠,扣除限额=120×12%=14.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4.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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