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习惯很容易就养成了并且保持很多年,而有些坏习惯怎么也改不掉,好习惯却总是半途而废。首先我们得分析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 为什么保持刷牙洗脸的习惯?为什么停车落锁?因为不刷牙洗脸就没法出门,有损形象,人也没精神;因为丢车的损失太大,锁车的付出很小。总之,养成这些习惯需要的付出很少,不养成的话损失很大。 为什么出门就记得带手机?因为手机必不可少,没有手机就有很多不方便,好处大,而付出少。 因此,容易养成的习惯,都有一个共同点:付出少,回报大。付出少,就容易做到;回报大,就容易坚持。所以这些习惯几乎人人都做得到。 人人都做得到,那么这些习惯就没有什么优势。若想成长,变得更加优秀,就得养成一些高难度的习惯,养成一般人做不到的习惯。那么问题就来了,一般人都半途而废的习惯,你凭什么能够坚持? 一般而言,原因有二: 1.强大的意志力(内因) 2.利于养成该习惯的环境、条件(外因) 但是,然并卵。如果你意志力跟走过长征的红军战士一样坚毅,又占据着天时地利人和,就没必要看这篇文章了。那么怎样在缺少强大内因支撑和外在条件的情况下,创造有利条件,培养意志力,进而养成一般人无法养成、半途而废的高品质习惯呢?
法家主张性恶,说人人都是贪财、怕死的。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
而且法家认为不仅人事实上的贪财怕死的,人也应该贪财怕死。那些不贪财也不怕死的人,君主的赏他不在乎,君主的法他也不畏惧,那君主怎么制约他们呢?
我虽然不是法家之徒,但是他们对人性的观察的确有独到之处。那些高难度高品质的习惯,很多人都知道确有长远的好处,有利于自己的发展,但是之所以做不到就是因为人的本能在排斥:要付出的努力太多。这些高品质习惯,简单来说,就是高投入高回报的,而且回报往往是远期回报。一般人无论是因为懒,意志力差还是没有远见,总之就是不愿意做。那么怎么让自己愿意付出呢?强制,强迫自己做到。可是我们是没有强大的意志力的,怎么办呢?重新引入新的利害关系。 这句话很抽象,我们来具体解释一下。重新引入新的利害关系,就是制定新的赏罚规矩,改变以往的利害。原来的利,可以通过“赏”来放大它的好处;原来的害,也可以通过“罚”来放大它的坏处。可以通过赏,把原本将来才能实现的好处,在短期内得到。可以通过罚,把不容易看到的坏处,放在明处,打在疼处。 比方说,早起早睡的习惯,长期的好处是身体健康、作息有调理,精神状态更好等等。但是这些好处往往太遥远,眼下看不到。所以,可以设立赏罚制度,坚持一天早起早睡,就给自己一个奖励。坚持三天,就给自己一个更大的奖励。七天、一个月……奖励越来越大。同时,一天没有做到,就设立一个惩罚,比如罚30分钟家务活;三天没有做到,就加大处罚,比如除工作需要外,断网三天。总之,把长远的好处还有将来的害处统统放在眼前,放在每一天。法家认为,人是趋利避害的,也是目光短浅的,我们就利用这一点。
特奥·康普诺利,欧洲工商管理学院(2016年金融时报全球MBA排行榜名列第一)教授。他的新作《慢思考》中讲到自我奖励和惩罚。 很多人觉得设立奖惩,“非常孩子气,或者像是用来驯狗的”,“直到他们发现,奖惩分明真的管用。”首先,为自己设立奖惩,一定要严肃。“因为你的上瘾程度可能超过自己的预估。”可以为自己设立一个奖池,每成功坚持了一天好的习惯,就往里面放5块钱。坚持了三天,可以再往里面放30块,坚持了七天可以放100块。总之,尽量缩短每天的执行和赏罚措施之间的间隔,“最好每天都能看到奖励”。 具体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可以自由设定。但是要坚持7个原则: 1.奖励最好每天有,而且要具备一定的诱惑力; 不要说“表现良好,就给自己买个昂贵的手表。”,应该说:“每坚持一天就奖励自己5块钱,直到攒够钱。” 2.长期的奖励要更大; 3.惩罚一定要让你疼,不痛不痒就毫无意义了。 比如,在自己讨厌的群里发10块钱红包。心疼?心疼就对了! 4.惩罚可以,但千万不要自残 一天没做到,就在胳膊上划一道子是绝对不提倡的。 5.惩罚本身最好对自己或他人有益 惩罚的措施对别人或自己有好处,比如做家务,跑步或者读书,本来是你不愿意的,但是对你或别人有好处,惩罚自己做这些,就能实现双赢。有一天,当你满怀愧疚地烧饭、洗衣、拖地的时候,你自己知道是在受罚,但是在家人眼里,他们还觉得你懂得体谅她们了,说不定还能吃上一顿好菜加上甜蜜的赞美! 6.赏罚措施还有标准要具体可行 不要说,每天晚上吃七分饱,“七分饱”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试问,八分饱和七分饱怎样区分? 7.方法要活用 赏罚一旦不管用了,就换新的赏罚措施。奖励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允许自己做一件之前没做过的事,也可以是玩积分,喜欢看见积分数据每天蹭蹭往上涨的可以用这个方法。 我不是大神,没有特别的经历和资源。为自己设定好明确灵活的赏罚措施,为自己立法,利用这个方法,我一个月来轻松做到了每天10点睡觉,6点前起床,还养成了其他有价值的习惯,偶尔做不到也受了罚,现在不觉得坚持下去有多难。 我为自己立法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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