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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可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白果1 2016-08-26

url:http://www./html/2016-08/26/content_2_10.htm,id:0

案情简介:季x(被告)系xx省xx市xx区居民,与詹xx(原告)系朋友关系。自2012年8月起,季x以做矿产生意需资金为由向詹xx借款。詹xx通过本人在xx省xx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的账户先后分八次将借款转账支付至季x、季x妻子马xx及季x与马xx为股东的xx省季x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合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60万元。因季x一直未归还借款,2015年11月17日,詹xx找到季x要求其还款,季x向詹xx出具了两份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81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在2016年1月17日前归还50万元。但承诺期满,詹xx与季x联系时,季x拒不接听詹xx电话。为此,詹xx于2016年1月25日以季x、马xx、xx省季x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6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还清日止。被告季x、马xx以被告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xx县人民法院以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在xx省xx县裁定驳回季x、马xx的管辖权异议。季x、马xx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在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类似于本案仅有借条而未约定管辖的案件,一般均按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6月30日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分别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均为属于合同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原则后,出借人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起诉。本案原告依法选择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徐迎春·

来源: 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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