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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十五|看法院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江中鸟6933 2017-06-22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微小企业和老百姓对资金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业也日趋壮大,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加。那么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呢?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刘臣与莫凌、张尔麟、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臣。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尔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协议》虽然约定了“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或未按期支付资金占用费,出借人可以随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申请仲裁”,即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借款双方莫凌与刘臣其后签订《补充协议》,废除《借款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条款,重新约定了“发生纠纷向借款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即将原仲裁条款变更为借款发生地法院的诉讼管辖,原《借款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已失效。上诉人刘臣主张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与事实不符。虽然本案担保人张尔麟及道桥公司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但张尔麟及道桥公司在本案一、二审管辖异议的诉讼中对此从未提出异议。作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刘臣已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变更诉讼管辖的约定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变更内容对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有效的,应当据此确定管辖法院。《补充协议》约定“向借款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一审原告莫凌诉称,其将借款汇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刘臣的银行账户内,因此,本案借款发生地应为重庆市江北区。又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亿元,且有部分当事人不在重庆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刘臣要求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由其住所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小编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点之一是,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又在补充协议上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保证人没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的是否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争议点之二是,重庆市高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就第一个焦点,最高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表明保证人没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并释明了理由;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双方对争议发生后的解决措施做了事先约定,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向借款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在确认《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本案应当由借款发生地法院管辖,即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那如果借贷双方事先未能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该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又均出现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词。但是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针对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

小编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同于其他类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故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例如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注意区分是否已经实际出借款项,如果实际没有出借款项的,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的,可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出借人;如果实际已经出借了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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