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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丫胖子 2017-06-2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加快,民间资本规模得到了显著提升。由于民间借贷自身存在手续简便、办理快捷、融资灵活、利率较高的优点,因而在民间具有广阔的利用空间和很大市场份额。由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在半公开或者秘密的环境进行,以双方信誉为维系手段的信贷资金交易行为,因手续不健全、担保抵押环节缺失、法律法规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促使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爆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35件、2013年受理373件,而2014年增加到614件。从近三年的受理情况来看,案件数量逐年成倍增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管辖问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有的以被告住所地起诉的,有的以合同履行地起诉的,还有的以原告住所地起诉,而各地法院立案标准不一,造成当事人立案难。从立法或司法上明确该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民诉法解释)出台以前,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系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从实践来看,“被告住所地”定义明确,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合同履行地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92年民诉意见(已废止)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未对民间借贷纠纷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参照该批复,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以原告身份也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但该批复仅为参照依据,并非“量身定做”,其内容也未考虑约定履行、实际履行等因素,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内容,结合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特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的认定有两种情形:(一)借贷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只有一种例外情况: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没有约定:1.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未如期偿还借款的,应以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理由:判断合同履行地,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未如期偿还本息。出借人作为原告,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是给付借款本息,履行合同的特征义务是借款人按约定偿还本息。因此,“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人所在地,故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2.出借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出借义务,应以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此种情况,借款人作为原告请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履行合同的特征义务是出借人按约定支付借款。故“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住所地。所以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从近三年丛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来看,案件总数的90%以上属于出借人完成了付款义务,借款人未如约偿还本息的情况。此情况,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既可以在约定的履行地法院起诉,也可已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既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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