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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仲裁及管辖约定

 重庆律师孙潭 2021-05-25

笔者按: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发生借款纠纷后维权时首先要确定的是去哪里找哪个机构来维权,这直接影响当事人维权的便利与成本负担。在我国,合同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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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案例一则

出借人户籍地在浙江杭州x区、工作的公司在重庆沙坪坝但工作地点经常在全国各地变换、出借时转账的银行卡开户地在吉林长春。

借款人户籍地在广东深圳x区、在河南洛阳x区生活、借款时收款的银行卡开户地在新疆乌鲁木齐。

双方在四川成都青羊区签订借款合同并转账。现借款人到期不还本付息,出借人当去何处维权?参考建议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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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优先:有约定,从约定

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当事人约定发生借款纠纷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则人民法院不受理该借款纠纷案件。

协议管辖排除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专属管辖(如不动产权属纠纷)、级别管辖(即不能随意选择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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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根据解释,进一步明确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

出借人所在地、借款人住所地(注意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人民法院均可管辖且法律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依照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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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建议

A、双方约定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的,则出借人应在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如合同载明了签订地为成都青羊区的,根据涉案借款金额及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规定,该案的管辖法院可能为青羊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诉讼标的金额3亿元以上)等;如合同仅载明签订地为成都的,在该案诉讼标的额没有达到3000万元且出借人无法就具体签订地举证时,无法通过书面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则依照—— 3 ——选择管辖法院。

C、双方没有约定协议管辖法院的,出借人可以在杭州x区人民法院,深圳x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涉案借款金额及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规定,又可能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等法院起诉)。

D、出借人有借款人在河南洛阳x区形成经常居住地的证据的,亦可在河南洛阳x区人民法院起诉。

E、……

综合本文,读者应认识到:书面明确约定纠纷解决途径及管辖法院对当事人维权付出成本的多寡与便利与否有着较大的影响。当事人不妨未雨绸缪,以免维权之始就走上荆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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