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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追究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

 RichiLin2012 2016-08-29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张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近日表示,在抓紧做好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同时,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月,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而被要求强制退市的创业板公司。张晓军指出,欺诈发行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实施欺诈发行的责任主体,不只是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更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对违法当事人最为严厉的刑罚规制,达到制裁违法、阻遏违法的目的,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真正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欺诈发行,我国法律规定了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各种责任形式和措施的法律责任体系。按《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处罚,IPO造假的上市公司“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前,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欺诈发行案的违法者均承担了刑事责任。绿大地最初的一审,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罚金400万元;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引来量刑偏轻的质疑,被检察院抗诉。该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决执行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再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福生科案的刑事判决,万福生科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85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龚永福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欺诈发行的违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提高违法成本不可缺少的环节。A股市场上,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屡禁不绝,与违法成本偏低有很大关系。对于欺诈发行,现有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标准为募资资金的5%。从实际处罚来看,欺诈发行的公司均未被顶格处罚。例如,欣泰电气被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即772万元的罚款。显然,单靠行政处罚很难形成对市场主体的震慑作用。

  再就民事赔偿而言,由保荐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可确保适格投资者获得赔偿的覆盖率较高。不过,保荐机构向欺诈发行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进行追偿,董事长等造假始作俑者未必是主要的赔偿承担人。换言之,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带给造假始作俑者的惩处仍可能较为有限。

  董事长等IPO造假的始作俑者最怕的不是罚款及民事赔偿,而是难以逃脱牢狱之灾。受害投资者最希望看到的罪有应得,是IPO造假始作俑者付出坐牢的代价。因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关键所在。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惩戒体系,才能有效遏制IPO环节违法犯罪。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发后,有人认为情节不严重,甚至猜测其有可能免予强制退市。如今,欣泰电气已收到行政处罚的罚单,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透过这个付出代价的案例,拟上市企业及中介机构都应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欺诈发行是绝对不能踩的 “红线”,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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