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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办法

 songsgt 2016-08-29
改进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办法
                                            2016.8.24中国税务报
                                        李超 李双喜 高杰 张贵勇

    建议修订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办法,明确农产品核定扣除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日常税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以下简称核定扣除政策)。从试点情况看,试点企业进项税抵扣规范有序,实现了税款均衡入库,有效防范了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强化了税源监控,总体运行平稳。但在该政策运行中也发现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

    当前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存在的问题:一是采用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核定存在不足,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单耗也存在不足;二是“一对多”产品没有具体扣除标准。企业在使用一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出多种产品,主产品纳入了试点,其他产品未列入农产品试点范围的,在计算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时,因无统一的单耗标准,仍需要基层税务机关测定具体标准;三是对试点企业税收负担影响效果迥异;四是免税产品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税收政策不明确,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仍需要认证、比对,对此政策不明确;五是农产品购进价格监控难度大。

    针对试点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修订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办法。

    适当扩大投入产出法适用范围,减少成本法试点适用范围,对已试点的采用成本法的行业,可以调整为适用投入产出法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公布。对少数工艺复杂、产品与原料在计量上不匹配的行业,可继续使用成本法。

    统一核定方法和核定标准。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在测算中,建议省级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在同行业中考虑各种类型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合理测定出行业农产品单耗标准,并每两年重新测算调整一次,做到既能鼓励纳税人更新技改、减耗增效,又能兼顾到中小企业经营实际。对于“一对多”产品试点行业,省级税务机关要在核定主产品单耗标准的同时,也要将该行业的其他产品的单耗标准核定公示;对投入原材料与生产的产品计量单位口径不一、无法使用投入产出法的,可以继续使用成本法。既便于试点行业规范财务税收核算,也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对于采用成本法的企业,重点搞好农产品耗用率的核定,进一步明确计算指标口径,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测算当期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农产品耗用率。

    二是明确农产品核定扣除相关税收政策。

    调整试点行业中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试点初级农产品行业进项税额扣除率比试点前下降1.5个百分点,与非试点企业相比也减少1.5个百分点,相应增加了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建议提高初级农产品扣除率,可以确定15%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对试点企业销售免税副产品(如糠麸、油渣等)的收入,主产品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投入原材料的全部进项税额,因此应对免税产品收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

    为减轻试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推行难度,对纳税人期初存货转出进项税额数额较大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分期转出。

    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需认证或比对,收购发票开具对象上仍应限定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与其他纳税人适用政策一致,避免出现税收管理漏洞。

    三是强化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日常税收管理。

    要注重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的监控,了解其生产工艺流程、农产品产购销,核实其进项税额计算、结转过程的准确性。

    要加强“一对多”“多对多”农产品企业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算。年终清算时,税务机关可根据全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不同产品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总金额时,应准确划分不同税率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计算分摊各种产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对多种产品的成本也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从而准确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可根据全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上述数据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要加大农产品核定企业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力度,建立农产品核定扣除行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按月扫描筛选出风险户,推送给基层部门进行评估或稽查。重点对农产品购进数量、价格和投入数量及生产成本开展核查,判定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对弄虚作假、虚增虚抵税额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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